倪凌涛与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6民初17115号
当事人:倪凌涛, 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上海市
原告:倪凌涛,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231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振伟。
诉讼记录
原告倪凌涛与被告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凌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倪凌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1193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所有费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2年4月入职被告处,担任总经理助理。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于2020年4月底被迫离职。2020年5月1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义务方,就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补偿等问题,达成《经济补偿金协议》,约定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振伟就该协议所有法律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自2020年5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至少6000元,直至支付完毕包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180000元;被告需于2020年4月25日前另补偿原告2200元;如义务方未依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金额,则原告有权要求义务方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以及全部经济补偿金合计307939元;如义务方违反协议中的各项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所有款项,则原告有权向义务方主张迟延履行利息(同期银行贷款息率)以及违约金1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与吴振伟于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按约向原告支付了工资96000元,但自2021年9月15日起,未再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应诉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诉、辩称意见及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5月1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经济补偿金协议》,其中记载:“甲方:倪凌涛(身份证号码:……)乙方: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于2002年4月入职乙方,担任总经理助理,月薪为13257元(税后)。现因长期拖欠工资,甲方被迫离职,就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等问题经协商-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法人个人吴振伟(该两方以下简称义务方)就本协议所有法律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义务方自2020年5月起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至少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直至支付完毕包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第三条、如义务方未按时依据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足额支付金额,则甲方有权要求义务方需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足额支付甲方工资以及全部经济补偿金合计307939元(大写:叁拾万柒仟玖佰叁玖元整)。第四条、义务方需为甲方缴纳社保至2020年6月30日。因义务方于2015年3月漏缴社保,于2020年4月25日前另补偿甲方22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第五条、如义务方违反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所有款项,则甲方有权向义务方主张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金额的迟延履行利息(同期银行贷款息率)以及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第六条、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与纠纷。如对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因诉讼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七条、本协议一式2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告在甲方落款处签名,被告在乙方落款处盖章,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振伟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2022年1月5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漏缴社保补偿2200元;支付延迟履行利息2273.26元(以211939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21年9月15日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共90天)以及违约金10000元;支付仲裁费用、保全费用。2022年1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22)通字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受理。之后,原告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利息和违约金。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告的付款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理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按约支付原告工资96000元后,就未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利息以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以21193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所有费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凌涛利息,以21193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所有费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凌涛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晓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静淑
书记员张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