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湖北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鄂0822民初1726号

判决日期: 2023-12-27
当事人:陈某某, 湖北某公司, 深圳某公司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湖北省

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雨,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荷花南路(滨江花园2.4栋之间商17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7G142X3T。

法定代表人:李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3UHXQ。

法定代表人:邓仁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学,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湖北某公司(以下简称神兔公司)、第三人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优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杜欣雨,被告神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第三人美团优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戢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的近亲属赵某与神兔公司在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陈某某的近亲属赵某于2022年3月9日经神兔公司的管理人员通知次日上班并加入工作群“优选运输群”,从2022年3月10日起正式在神兔公司处从事分拣与送货的工作,具体为根据神兔公司的要求,在沙洋德美科技园仓库进行分拣货物,负责沙洋县拾桥、纪山、十里三个乡镇的货物配送。2022年8月20日,赵某在送货途中因中暑去世,后其亲属向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赵某与神兔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赵某亲属先行向沙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裁决,驳回了赵局鸿亲属的仲裁申请。陈某某认为,虽然赵某与神兔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服务协议,但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来排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实际控制或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性关系来判断,赵某作为未达法定最低劳动年龄的自然人,在依法成立且存续的神兔公司处从事分拣和配送货物的工作,并按照神兔公司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分拣要求提供劳动,且神兔公司对赵某的分拣和配送存在考核和奖惩制度。另本案将美团优选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因本案涉及美团优选公司的“美团优选”业务,在陈某某要求调查神兔公司与美团优选公司之间内部协议(物流配送合作--美团优选网格站合作和区县代理—美团优选渠道合作),神兔公司拒不提供,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即张涛的身份问题,张涛主张其为美团优选员工,对赵某的管理、监督、指挥都属于美团优选的指示,且张涛在仲裁庭提交了作为神兔公司员工的授权委托书,关于“网格站与渠道”合作商与美团优选公司的关系,神兔公司主张“分拣与配送”业务与神兔公司无关,仅由张涛管理。综上,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确认陈某某的近亲属赵某与神兔公司在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8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神兔公司提交了答辩状,辩称陈某某在诉前的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将张涛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现在法院起诉时,将第三人张涛变更为美团优选公司,美团优选公司未参加过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法院应驳回陈某某的起诉;陈某某的近亲属赵某与神兔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中界定劳动关系的要件;赵某生前与神兔公司签订了《运输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中有关货运合同的规定,赵某作为承运人,应自行承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美团优选公司辩称,本案与美团优选公司无关,美团优选公司与赵某不存在任何雇佣、劳动或劳务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均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神兔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用报告、主要人员、股东信息复印件、美团优选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主要人员及股东信息复印件、沙劳人仲裁字【2023】4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陈某某提交的证据:

A1、陈某某身份证、赵某身份证、陈某某与赵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全户人员基本情况复印件,拟证明陈某某与职工赵某为夫妻,陈某某有权提起诉讼。

A2、运输服务协议复印件,拟证明合同名为“运输服务协议”,但根据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实为劳动合同。

A3、银行明细复印件,拟证明赵某为神兔公司职工,公司于每月18日按时向赵某发放工资及工资数额的情况。

A4、赵某2022年8月20日送货信息、货物图片及“美团优选物流端”截图复印件,拟证明赵某于2022年8月20日当天的送货及部分货物情况,同时反映赵某使用“美团优选物流端”APP提供分拣和配送,而不是使用可以网上接单的“美团优选司机端”。

A5、赵某与张涛微信聊天截图、张涛提供的“特殊情况汇报(5)”群聊天记录光盘,拟证明张涛于2022年3月9日通知赵某第二天上班并邀请赵某进入“优选运输群”工作群,仲裁阶段主张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3月1日,是根据赵某与神兔公司补签的合同约定的,现予以纠正,另张涛提供的“特殊情况汇报(5)”共5名成员,已知有张涛、李文成、施祥银、赵迪,通过聊天内容可知张涛受李文成领导,如李文成提及“6个司机六条路线,各分其职,后同意张涛开7条路线分流配送压力”,赵某的工资之前是保底基本工资后改为计件,赵某没有离职、接单的自由,离职需经张涛同意,仅是可以自由选择少配送货物。

A6、“优选运输群”微信群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8月20日全部聊天记录光盘及截屏复印件,拟证明赵某在神兔公司从事分拣和送货两个工种,神兔公司与赵某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具体为:1、神兔公司管理人员张涛(站长)要求员工进入“优选运输群”必须改为“姓名+电话号码”的模式,用以规范和管理员工;2、神兔公司明确了公司的请假、离职制度以及按时上下班问题;3、神兔公司管理人员张涛不定时发布群公告,通知所有员工遵守工作制度和其他工作事项等(包括参加早会);4、在“优选运输群”工作群内,神兔公司管理人员张涛除了发布一些惩罚制度严格规范员工行为,同时也发布一些奖励措施,通过考核综合评分,优秀者获得相应奖励,激励员工工作;5、神兔公司管理人员张涛组织工作群内的员工学习和视频会议,并要求通过相关的考试;6、神免公司对员工的油费实报实销,同时要求员工在加油时,开具“湖北某公司”的发票;7、赵某不仅从事货物配送工作,同时从事分拣工作。神兔公司对员工各种事项(具体为出勤司机项目有线路、配送团数、配送件数、发车时间、结束时间、11点妥投率、4点妥投率和出勤分拣员分拣件数、排名等)进行考核;8、神兔公司的管理人员张涛在群聊中多次表示认可“优选运输群”内的司机为神兔公司的一员,即意思表示为认可工作群内的司机为神兔公司的一员,受公司组织体系管理;9、神免公司管理人员张涛每日发布第二天的路线安排及到仓时间(仓库分拣上班时间),每个司机包括赵某基本上路线固定按路线配送;10、截止2022年8月20日赵某被张涛移出群时,群成员共15人,有监事李文成、股东兼财务负责人曾子晨、赵迪、施祥银、管理人员张涛及其他司机。

A7、有关神免公司的相关图片复印件和美团官方截图复印件,拟证明神兔公司与美团优选存在两种合作业务,二者为独立平等的合作关系:物流配送合作(美团优选网格站合作和区县代理美团优选渠道合作)。即职责一为“通过自有或租赁的仓库分拣商品,并负责把商品保质保量配送给指定的区域(用户自提点),服务好所负责区域的客户团长”。(神免公司制定有关美团优选运营相关业务的管理制度)网格站ID为143305066421966,全称为“美团优选一代理一鄂H0**沙洋县沙洋镇网格站一JM1012”,张涛被聘任为该网格站点的站长,负责被申请人湖北某公司承包的沙洋县美团优选网格站的后台管理;职责二为美团优选沙洋县城市合作商(代理商),职责为“负责当地业务拓展、客群维护、配送业务、为团长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符合神兔公司的陈述。美团优选官网显示,网格分拣员和网格司机是两个独立工种,赵某在神兔公司从事了分拣和司机两种职责,不仅仅限于双方事后补签的《运输服务协议》。

A8、“挺力群”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4日聊天记录光盘及截屏复印件,拟证明张涛受神兔公司管理,因管理能力不足,向神兔公司辞去美团优选站长一职,群内讨论工资原先为保底+基本工资变为计件模式,且最终考核方式由神兔公司决定。

神兔公司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A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赵某不是神兔公司职工。

对证据A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协议目的为乙方赵某为甲方神兔公司运输货物,其次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自行提供交通工具,甲方为乙方支付的是运费,且在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货物的毁损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车辆的损坏及维修由乙方处理,造成货物丢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合同的所有约定条款均符合《民法典》十九章中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及货运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因此该运输服务协议正好证明了甲方与乙方之间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对证据A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明细上付款方是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即由美团优选的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款项,并且该明细上没有任何地方载明是工资,也没有载明是神兔公司发放的该笔报酬。

对证据A4的真实性有异议,即使接单情况是真实的,赵某出事当天大部分货物未运输到订单上的地点,后由神兔公司赵经理和李宏一起拖回公司,即使照片是真实的也只能证实赵某平时工作情况不能证实赵某是以神兔公司职工的身份进行工作,赵某接单配送等主要依赖的是美团优选物流APP并不与神兔公司发生直接关系,其接订单多少配送多少均由赵某在手机APP上操作,神兔公司对其无管理权限。

对证据A5的真实性不清楚,认为与神兔公司无关。

对证据A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优选运输兄弟群”中除了各位司机就是美团优选站长张涛,并无神兔公司管理人员,不能证明神兔公司与赵某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赵某在美团优选注册分拣和司机是美团平台要求,其注册司机时美团就要求一并注册分拣,否则不能在平台接单,所有驾驶员注册司机就必须同时注册车辆和分拣,陈某某主张的“分拣”工作仅是每天按其接单单号在送货前将货物从仓库按订单指定的地址分装到自己车上,这个过程是司机送货前清点货物并确认其接单单号与运输货物相符的行为,并非两个独立工种。对证明目的,进群实名并备注电话,是所有不熟悉的人员之间组群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为便于群成员之间相互认识和联络,并非为规范和管理员工;张涛作为美团优选的站长在运输群里发布的信息与神兔公司无关,从其内容分析,招聘备用司机、发工资、罚款、申诉、配送要求、考评并给予平台物资奖励等均是美团优选的制度要求及权限,问卷调查、培训考试均为各司机通过美团优选APP自主操作,神兔公司对司机并无上述管理权限,且从陈某某提供的“成为美团优选渠道合作商”截图公司信息中“您所具备的仓库资源、您的仓库所在地、你的公司拓展业务的员工数量、您所获取团长资源的渠道都有哪些”等问题,亦明确显示美团优选对合作商的要求即为一是有仓库二是有拓展业务的员工和资源,并不要求合作商有司机和分拣员,因此司机和分拣员不是合作商的员工,合作商无劳动法规定的权限来管理他们,同时司机分拣不达标和配送违规,神兔公司根据美团平台规则也要承担被罚款的责任;神兔公司盖章的《美团优选网格站管理制度(试行)》,系神兔公司作为合作商,为确保其仓储货物顺利送到团长手中对各司机的要求,该制度是为确保货物顺利送达而制定,目的是为管理货物并非管理各司机,该制度中关于货物的运送风险转移与协议约定一致,关于物资奖励是平台奖励非神兔公司,这充分说明神兔公司与各司机之间履行的是运输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是劳动关系中管理员工的行为;神兔公司委托张涛要求司机们开具神兔公司油票系代开发票的民事行为,不是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报销差旅费或发放交通费福利的行为;陈某某只选择了对其有利的内容,没有全面看待和分析该数据的来源和客观情况,该数据来源于美团优选后台,系美团平台对司机和分拣员的即时考核数据,该数据是由平台根据各司机的送货数据生成,不是神兔公司适时考核的,根据数据载明的分拣员人数永远多于司机人数这一情况来看,美团平台招聘有专门的分拣人员,也印证了神兔公司陈述的司机“分拣”工作仅是每天按其接单单号在送货前将货物装到自己车上,这个过程是司机送货前清点货物并确认其接单单号与运输货物相符的行为,此外,数据显示各司机每天结束送货时间早则上午9点多,迟则下午近4点,也印证了各司机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量根据客户订单和司机抢单情况具有高度自主性的事实;聊天内容未载明张涛代表的是神兔公司,陈某某强行认为张涛是神兔公司的管理人员且代表神兔公司对司机行使管理权限无依据也无证据证实;张涛每天发线路的时间在每天下午4点以后,即各司机当天抢单后,其根据后台抢单情况发到群内以示提醒和公示,且安排中多次提到的奖励物资、周年庆等都是美团优选的奖励和活动,并非神兔公司的安排。综上,陈某某的证明目的强行将美团平台对各司机的规范行为认定为是神兔公司的用工管理行为证据不足且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另外,陈某某强行将一组完整证据片面截成多组零碎片段,分开证明其主张的目的,违反了证据完整性原则。且李文成、曾子晨在该群存在期间没有存在感,没有对货运司机作出过任何指令。

对证据A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来源于美团优选后台,神兔公司仅是加盟美团优选渠道合作,不是美团优选网格站的合作人和承包人,证明目的中的“职责一”系美团优选网站的定义,不是优选渠道合作商,“职责二”中配送业务是指美团外卖,神兔公司未开展此项业务。其他意见同对证据A6,另外协议即使是补签也是得到了赵某的认可。

对证据A8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也与神兔公司无关,即使该证据真实,也未显示张涛是受神兔公司管理的,相反张涛发布的站长招聘广告是以美团优选公司的身份招聘的。

美团优选公司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A1无异议。

对证据A2、A4、A5、A6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与公司无关。

对证据A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明细上未显示银行账户所有人是赵某,附言为神兔公司代理支付,该证据与美团优选公司无关。

对证据A7中的管理制度是神兔公司发布,不是美团优选公司发布,邮件截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对证据A8认为与美团优选公司无关,张涛并不是优选公司的员工,公司也未授权张涛进行招聘。

二、神兔公司提交的证据:

B1、《运输服务协议》复印件,拟证明赵某(乙方)生前与神兔公司(甲方)签订有《运输服务协议》,合同目的即为“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此合同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自己提供车辆,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乙方权利义务条款约定甲方货物交付乙方运输后,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运输过程中车辆损坏及维修由乙方自行处理;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运输费用条款约定,运输费用按基础运输加其他补助核算,基础运输也根据其运输的不同线路按天核算,这一系列约定均属于民法典第十九章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B2、《补偿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2022年8月24日,陈某某与神兔公司就赵某死亡后神兔公司为其垫付丧葬费事宜达成协议,协议明确载明“赵某在承接甲方的运输业务过程中意外死亡,此前,其在2022年3月1日起与甲方就货物运输事宜进行合作,甲方向其支付服务费用”,该协议经陈某某与神兔公司确认后签字生效并已履行,陈某某对其丈夫与神兔公司之间因货物运输达成合作的事实经过均认可。

B3、《一次性调解处理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陈某某与神兔公司已就赵某死亡事宜达成一次性调解处理协议,并承诺“协议签署并履行完毕后三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它纠纷”,陈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及此次仲裁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且本协议书系陈某某自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B4、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陈某某丈夫赵某生前系驾驶自有车辆,承担货物运输活动中的经营风险。

B5、美团优选团长对货单、用户提货单复印件,拟证明陈某某丈夫赵某生前系通过美团优选APP网上接单承接神兔公司的货物运输,赵某对运输工作具有高度自主性。

B6、张涛美团优选APP操作视频光盘、司机认证申请通过截图复印件,拟证明司机、车辆、驾驶员认证均由申请人员在美团优选APP上按美团要求提交相关证件及申请后,由美团渠道经理审核认证后方可借助美团优选APP从业;神兔公司对申请人员能否成为美团从业人员无决定权限。

B7、张涛手机短信截图复印件,拟证明张涛系美团优选认命的网格站长;张涛的所有工作均对“美团优选”负责。

陈某某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B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实为劳动合同,同A1的举证目的。

对证据B2、B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两份协议书是在赵某死亡后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载明是神兔公司为陈某某办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说明赵某是投保人神兔公司的职工,且根据雇主责任险,必须是单位员工、有劳动关系才能投保。

对证据B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同陈某某的举证意见。

对证据B5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载明的刘愿愿与赵某无任何关联,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证据B6、B7均显示为张涛操作,现由神兔公司作为证据提交,张涛是神兔公司员工,双方高度混同,与赵某没有关联。

美团优选公司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B1、B2、B3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与公司无关。

对证据B4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公司无关。

对证据B5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货单内容也不能反映该单据与本案的关联。

对证据B6、B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张涛不是美团优选公司员工,且优选公司已举证将沙洋县配送业务交由神兔公司负责,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张涛与美团优选公司的关系。

三、美团优选公司提交的证据:

C《美团优选合作协议》、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复印件,拟证明神兔公司招募的人员与美团优选公司无关,所产生的纠纷由神兔公司自行解决。

陈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C无异议。

神兔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C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神兔公司未雕刻也未使用过“湖北某公司电子签约专用章”,电子验签报告显示签名时间与合同时间不一致,协议上也无神兔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即使合同属实,也与本案无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

对证据A1、A2、A3、A4、A6、A7、B1、B2、B3、B4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对证据A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其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说理部分阐述;对

对证据A8,聊天内容不具有完整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B5、证据单一,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B6、B7,对案外人张涛系美团优选沙洋镇网格站站长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说理部分阐述;对证据C,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0日,神兔公司成立。2022年2月14日,美团优选公司与神兔公司签订《美团优选合作协议》,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神兔公司为美团优选公司的合作商,与美团优选公司在沙洋县区域内开展合作事宜。具体合作内容为神兔公司负责沙洋县区域内的市场开发以及营运事宜,市场开发指拓展团长、用户,市场营运指按照协议的约定及美团优选公司制定的规则和标准,提供仓储、分拣、物流、配送、售后及组织团队成员完成负责区域内用户所产生的全部/部分订单的相关服务,具体为具备仓储、分拣服务的场地、提供配送的车辆及司机、其他人员等。美团优选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向神兔公司及沙洋区域内入驻的团长、用户提供运营、配送、购买商品所需的相关支持。协议还约定神兔公司自行负责其团队成员的费用结算并自行解决因用工产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团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团队成员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为团队成员缴纳社保、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等,并承担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用工风险等。协议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协议签订后,神兔公司开始代理美团优选-鄂H0**沙洋县沙洋镇网格站的运营,案外人张涛为该网格站的站长。张涛于2022年3月9日通过微信向陈某某亲属赵某发送了一个名为顺丰速运(荆门沙洋德美科……)的定位并告知陈某某近亲属赵某于次日上班。张涛邀请赵某加入“优选运输群(15)”微信群,该群显示张涛在群里发送了“接货、4月商考、5月31日线路安排6号线赵某(后纪十)”等信息。后张涛于2022年6月8日通过“优选运输群(15)”通知赵某等人签订《运输服务协议》。赵某作为乙方与神兔公司作为甲方补签订了《运输服务协议》,其中约定,“一、服务协议期限1、本协议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二、运输内容:乙方自行提供机动车辆,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三、运输线路:运输的路线由甲方确定,甲方将运输的路线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按照指定的线路提供运输服务。四、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按照商品基础运费加上其他补助一起核算,商品基础运费按不同的线路给予100-300元/天,具体金额以双方约定好的运输线路进行调整工资最终核算,核算后的数据由乙方确认。五、权利义务?...??(1)甲方有按时支付运输服务费用(2)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运输的线路及需运输的货物??..??2、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义务(2)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运输后,货物的毁损、灭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4)乙方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车辆损坏及维修事项,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张涛通过“优选运输群(15)”提前一天将第二天线路进行安排,赵某主要负责纪山镇、拾回桥镇、十里铺镇线路的货物配送。配送经过为:赵某通过手机注册美团优选APP加入送货队伍中,自行提供车辆,根据张涛在优选运输群安排的到仓时间到仓库分拣货物后,将货物配送到纪山镇、拾回桥镇、十里铺镇,其空余时间可自行接单官挡镇李市镇的货物配送,每天配送货物数量根据其负责线路的客户需求量决定,配送数量在300件至700件不等,配送过程中可自由决定配送开始时间、配送先后顺序、配送结束时间,配送结束时间在当天11点至17点之间不固定。赵某配送货物时由美团优选APP自动跟踪和监督,出仓时所接货物数量没有运输到指定地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货物破损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张涛在“优选运输群(15)”群里不定时发送司机操作流程、美团优选网格站管理制度(试行)、群公告、美团优选总部加强网格站合规作业规定、送货注意事项、司机买配规定、奖惩规定等内容,其在2022年4月27日表述,各位司机师傅以后加油开发票时留李总(神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的号码。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神兔公司代理支付赵某报酬分别为2022年4月18日6346.99元、2022年5月19日8627.49元2022年6月16日8633.99元、2022年7月18日8914.99元2022年8月17日8835元。

2022年8月20日,赵某运输货物时,与张涛微信聊天陈述其头晕、估计送不成货了,随后张涛表示去接赵某,推测其中暑,之后赵某死亡。2022年8月24日,张涛代表神兔公司与陈某某、赵雨辰签订补偿协议书,内容为赵某在承接神兔公司的运输业务过程中意外死亡,由神兔公司先行垫付4.1万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家属往来处理丧葬事宜的全部费用等。2022年12月25日,神兔公司与陈某某签署一次性调解处理协议书,约定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陈某某死亡理赔款80万元,陈某某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转账至陈某某账户,陈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神兔公司前期垫付的41000元转账给神兔公司。

陈某某因与神兔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向沙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赵某与神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沙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沙劳人仲裁字【2023】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陈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某某主张其近亲属赵某与神兔公司签订的《运输服务协议》实为劳动合同,赵某与神兔公司在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神兔公司辩称该协议应为运输合同关系。本院评判如下,劳动关系是指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神兔公司与赵某签订的运输服务协议中约定赵某提供机动车辆,为神兔公司提供货物运输、其运输费用按照商品基础运费加上其他补助一起核算,核算后的数据有赵某确认,但未明确劳动报酬具体数额、工作时间、工作量、休息休假、监督考核、接受奖惩、遵守规章制度、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赵某欠缺与神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赵某与神兔公司之间人身从属性较弱。具体表现:一是赵某在配送货物期间,自行提供车辆,根据张涛在优选运输群安排的到仓时间,到仓库分拣货物后,负责配送纪山镇、拾回桥镇、十里铺镇货物,其空余时间可自行接单官挡镇、李市镇的货物,每天配送货物数量根据负责线路客户的需求量决定,配送数量在300件至700件不等,配送过程中可自由决定配送开始时间、配送先后顺序、配送结束时间,配送结束时间在当天11点至17点之间不固定,其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主要由自己决定,张涛在微信群发送的运输路线、货物配送等工作指示与运输服务协议的内容基本一致,即神兔公司更注重赵某的劳动结果而非劳动过程;二是赵某配送货物时,由美团优选APP自动跟踪和监督,出仓时所接货物数量没有运输到指定地点,配送过程中造成货物破损以及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均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三是神兔公司对赵某的组织管理较弱,虽然神兔公司在《美团优选网格站管理制度(试行)》上面进行盖章,但陈某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公司对赵某的考勤进行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奖惩、配送货物过程跟踪监督、请休假实施管理,故不应直接认定为神兔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最后,经济从属性不明显。神兔公司虽代付过赵某几个月的报酬,但报酬系按照赵某的配送量进行结算,每月收入不固定,且赵某自行提供生产工具,在配送货物过程中车辆维修、保养事项是自行处理,加油费用也是自己先行垫付,发票抬头写“湖北某公司”,由美团优选公司结算费用,与神兔公司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赵某的工作实质上是神兔公司承揽业务的组成部分。基于对经济发展规律的尊重,助力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健康发展,陈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与神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佳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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