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8882号
当事人: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张宁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一审互为原被告):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北京璞邸酒店B座2层B136室。
法定代表人:常某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互为原被告):张宁,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瑶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幕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亿幕信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亿幕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宁承担。
事实与理由:1.亿幕信息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亿幕信息公司调整管理行为具备合法性,有权对公司员工进行依法管理并进行合理调整。张宁未依法尽职尽责履职。张宁作为公司高管——营销中心负责人,工作态度消极,未能全心全意履职。自2021年末一直到春节前后,张宁从未向公司CEO沟通过任何的工作定位和工作目标,营销中心管理散乱,人员浮动。亿幕信息公司作为初创型公司,公司管理团队一直尽心尽责,高管怠于管理的情况从未出现过。公司CEO多次与张宁沟通,希望其能调整工作态度,因成效甚微,遂多次沟通商量更适合张宁的定位和转岗方案,均遭到拒绝。后为提升张宁工作积极性,端正其工作态度,人事部门于2022年2月14日通过钉钉通知张宁需开始执行打卡制。CEO作为公司总经理和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的基础规范,系管理的成文法,本质上系为了方便和规范总经理和执行董事管理公司制定。但成文法本身存在固有的不足—滞后性,无法对于新生现象做出快速的回应和应对,此时更需要总经理、执行董事介入管理,以应对新生不利事项,控制公司的管理发展。张宁作为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消极怠工,作为公司从未出现过情形,亿幕信息公司介入管理并无不当,且符合章程“主持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从劳动者本身出发,要求打卡并未损害张宁的职位,工资,或降低劳动权益,本身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任何规定。且在通知发出后,张宁并未依据《员工手册》提出任何申诉,并开始依通知执行。故亿幕信息公司调整管理的行为具备合法性。(2)张宁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张宁未依法尽职尽责履职。张宁在管理中工作态度消极,未能全心全意履职。一是经公司员工反映,张宁在公司内部故意散布虚假的诋毁公司的信息,引起了营销中心员工的动荡和不安,造成多位员工流失。二是张宁在工作期间未积极主动汇报工作情况,未尽职尽责。经多次沟通未果后,人事部门于2022年2月14日通过钉钉通知张宁需开始执行打卡制,适用综合工时。张宁于2022年2月14日开始打卡。但从打卡记录中发现,张宁仍未尽责履职,且存在利用管理规定存在擅离职守行为。经查打卡记录,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8日,张宁外勤卡6次,其中打卡备注为“见百度的客户、见云端传媒、见灵云传媒、凤凰网、客户吃饭和见客户”,但打卡图片均为场所外景,未体现其工作内容,无法判断是否为路过某地打卡;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2日,张宁外勤11次,打卡备注“和客户吃饭2次、外出见客1次、车坏路上了1次、见代理1次、外出6次”,打卡图片均为某一地域或办公楼外景,打卡地点无法体现工作内容。其中3月4日以车坏在路上打卡,3月15日深夜打卡等情形不符合正常工作情形。且2022年2月14日至3月22日期间,张宁均未针对外勤情况对公司作任何说明或工作汇报,导致公司和营销中心对其行为一无所知,张宁存在规避工作的情形。张宁在多次外勤后并未向公司说明工作情况,也未提交相关的成果说明,张宁在工作中并未尽责履职、亦未尽到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属未尽职尽责行为,结合过往工作表现,系属未尽职尽责,且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上述行为系属擅离职守。故,张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亿幕信息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判决,严重侵害了亿幕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2.亿幕信息公司不存在应付的工资差额,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撤销或改判。2022年3月共计工作日23天,根据亿幕信息公司一审提供的工资条显示,张宁基础工资为60000元,截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张宁尚缺7个工作日工作,需扣除考勤60000/23*7,共计18260.87元,亿幕信息公司代缴社保、个人所得税等共计11740.97元,上述缺勤和社保税费扣除后,张宁应得工资为60000-18260.87-11740.97=29998.16元,其间通讯补贴50元,故张宁3月工资合计30048.16元。因离职原因,暂支付3天年假7826.09元,共计37874.25元。亿幕信息公司已于2022年4月10日(公司发放工资日)已全额发放至张宁,不存在应支付的工资差额。一审判决中,一是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在认定错误下,未说明应补工资的计算方式,直接要求支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判处支付,严重侵害了亿幕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威信力。
3.亿幕信息公司不存在应付的报销款,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撤销或改判。根据《员工手册》第七章费用报销制度第一条规定,业务报销费用属于普通费用报销;第二条规定,费用应当在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提交,当期费用报销最多可延期2个月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并需按照规定走审批流程。张宁在2022年2月末,到截止离职之前一直未发起2月报销。关于3月份报销,拒绝交接也未说明存在业务报销事宜,视为张宁已经放弃上述报销事宜。退一步讲,即便同意报销,亦需要发票支撑。张宁提供的发票也不符合报销要求,张宁在一审提供的发票含2022年9月2日1张,2022年4月13日1张,2022年9月5日5张、9月6日2张、9月7日3张、2022年4月21日1张,以上共计13张,所有发票均发生于离职后,明显系为获取报销而混乱提交的发票,也不符合报销要求。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亿幕信息公司对发票提出明确质疑的情况下,置之不理,强势判决应支付报销款,与实际不符合,与法律不合,严重侵害了亿幕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系属枉法裁判。
4.亿幕信息公司不存在应支付的提成款项,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撤销或改判。亿幕信息公司作为初创型公司,公司内部的奖励机制一直处在建设之中,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奖励政策和制度。该事项在一审中各方已经进行了确认。公司不存在固定的提成比例,提成事项为公司“一事一议”事项,每次由公司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决定金额,张宁提成费用计算方式和比例不存在公司管理依据,与事实不符。且在张宁在与董事长沟通中,明确表态承担管理不力责任,不予要求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提成。故在最终版的提成表中,张宁提成金额为0,并非因张宁回避故未填写相关费用。上诉证据均已提交。退一步讲,18%的比例在相关的草案或实际实施中并未体现,每次均为一事一议,由CEO审批。此事项在提成表中均有体现,张宁提成金额为0,故亿幕信息公司无需支付提成款项。在一审中,法院未从实际情况出发,直接粗暴判决应支付第三季度款项,严重侵害了亿幕信息公司合法权益。
5.亿幕信息公司不存在应支付的年终奖,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撤销或改判。根据亿幕信息公司(甲方)与张宁(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4.1条规定:双方同意,乙方的年终奖金基数为人民币60000元,年终奖金总额下限为该基数的1倍(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相关系数折算)。双方同意,甲方将依据甲方的财务状况和乙方对甲方的贡献,由甲方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月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金。根据《员工手册》第六章薪酬管理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自主提供的福利奖项,公司依据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决定发放标准、发放群体、发放时间和发放金额。故年终奖为亿幕信息公司自主福利,亿幕信息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发放。亿幕信息公司处在持续亏损状态,亦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前提,且张宁在工作期间未尽职尽责,表现较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年终奖于法无据,于理不符。严重侵害了亿幕信息公司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严重侵害了亿幕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请求撤销判决或依法改判,维护亿幕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张宁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亿幕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亿幕信息公司应向张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是正确的。2021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66513元/年。由于张宁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张宁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封顶数额为166513/12*3=41628元。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亿幕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向张宁支付4个月的赔偿金,即41628*4=166512元。第二,亿幕信息公司未向张宁足额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2日工资,亿幕信息公司应向张宁支付工资差额14089.8元。根据《劳动合同》,张宁离职前一年的工资基数为60000元,张宁离职前一年平均工资为74953元,对此张宁提交了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的工资发放记录作为证据。张宁3月工作天数16天,张宁3月份的工资应为60000/21.75*16=44138元。亿幕信息公司扣除年假只向张宁发了30048.16元,还有14089.8元工资差额未发放。第三,亿幕信息公司未向张宁足额支付3天未休年假工资,亿幕信息公司应向张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2850.9元。张宁离职前一年平均工资为74953元,其日工资为74953/21.75=3446.15元,3天未休年假工资应为3446.15*3*2=20677元。亿幕信息公司只向张宁支付了7826.09元,还有12850.9元差额未支付。第四,亿幕信息公司应向张宁支付2022年2月和2022年3月的业务报销费用8548.39元。根据《亿幕销售人员业务费统计表》显示,张宁作为营销中心负责人,业务费用可报销标准为固定值每月5000元,次月报上月业务费。张宁已将2022年2月和2022年3月的业务费报销发票共计10707.48元。通过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给亿幕信息公司,亿幕信息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张宁支付业务报销费。第五,亿幕信息公司应向张宁支付2021年第三季度的提成,共计93106元。2021年第一季度张宁所在部门核算的提成总金额为471426元,分别于2021年4、5、6月份发放。其中张宁作为营销中心负责人2021年4、5、6月份分别发放提成29453元、29453元、29452元,总计88358元,张宁提成占整个营销部门的比例约为18%。2021年第二季度张宁所在部门核算的提成总金额为524492.2元,提成分别在2021年7、8、9月份发放。其中张宁作为营销中心负责人2021年7、8、9月份分别发放提成31738.33元、31738.33元、31738.34元,总计95215元,张宁提成占整个营销部门的比例约为18%。根据2020年10月9日张宁发给常某1的邮件可知,提成额度的计算方式为:当季度回款*30%*11%(其中10%是销售+媒介,1%是运营)*任务额完成率。任务额完成率的计算方式在《销售部季度提成方案细则(试运行)》中有明确规定,即目标完成比例在80-100%,提成比例为100%,提成点数为0.05%。目标完成比例在50-80%,提成比例为50%,提成点数为0.025%。关于张宁第三季度的提成金额,根据张宁20**年11月10日与常某1的钉钉聊天记录可知,张宁的营销团队在2021年第三季度任务完成比例约为87.57%,团队业绩提成为517253元。张宁20**年第三季度的任务完成比例达到了87.57%,参照《销售部季度提成方案细则(试运行)》的规定,张宁的提成比例为100%。具体计算公式为:517253*18%=93106元。根据证据九张宁与亿幕信息公司工作人员常某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销售部其他成员2021年第三季度的提成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2月发放。2021年第四季度的提成于2022年3、4、5月发放。亿幕信息公司仅故意拖欠张宁第三、第四季度的提成,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第六,亿幕信息公司应向张宁支付2021年年终奖60000元。《劳动合同》第4条的约定,张宁的年终奖金基数为60000元,年终奖金总额下限为该基数的一倍。张宁担任营销中心负责人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组建团队、带领团队,兢兢业业工作将亿幕信息公司的销售业绩大幅提升,但亿幕信息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张宁支付年终奖金。
张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张宁与亿幕信息公司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2日的工资差额25089.84元;3.判决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4.判决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自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3天未休年假的工资差额12850.9元;5.判决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金60000元;6.判决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20**年2月1日至3月22日的业务报销费用10000元;7.判决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两个季度的业绩提成款184906元。以上项合计:459358.74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亿幕信息公司承担。
亿幕信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在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亿幕信息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张宁支付经济赔偿金151360元;3.判令亿幕信息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差额,无需向张宁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2日的工资差额14089.8元;4.判令亿幕信息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2月1日至3月22日报销款8548.39元;5.判令亿幕信息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年终奖60000元;6.请求确认维持张宁三天带薪年假工资差额12751.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张宁于2020年7月30日入职,双方签订了截止2023年7月29日劳动合同,约定张宁月薪为30000元及绩效奖金30000元,约定年终绩效奖金基数60000元,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由公司决定是否支付月绩效奖金及年终奖。张宁工作岗位为营销中心总经理。每月10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张宁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无需打卡。
关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2日的工资差额。2022年3月份亿幕信息公司发放张宁工资为37874.25元,其中双方认可包括未休年假工资7826.09元。关于年休假,双方均认可张宁有三天未休年假。
关于年终奖,双方均认可年终奖基数为60000元。张宁主张2021年度公司未发放年终奖。亿幕信息公司称年终奖是根据员工表现和公司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2021年公司经营状况一般,也和张宁沟通过其工作态度和表现不佳,不符合发放条件。张宁辩称2021年公司并未亏损,并且超额完成了业绩,张宁所在团队成员均发了年终奖。
关于报销款。张宁主张作为销售人员每月固定有5000元的报销款,都是拿发票报销。2022年2月1日至3月22日报销款,2月份由于过年没来得及报批,3月份由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关闭了办公系统,张宁无法及时报销审批。亿幕信息公司称报销有相应的审批流程,张宁直到申请仲裁时才提出报销,已经超过了报销期限。
关于提成。张宁主张为季度提成,2021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公司未发放提成。关于第三季度提成,张宁提交了公司财务发的邮件,内容为“宁总好,第三季度业务提成表请查收......”张宁提交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钉钉聊天记录,有Q3奖金汇总表,其中张宁负责的团队奖金为517253元,张宁主张按18%比例提取为93106元。张宁提交提成计算依据为《销售部季度提成方案细则(试运行)》,张宁称该方案由其制定,并且通过公司领导的讨论实施。公司称提成方案只是一个草稿,并未经过公司讨论表决通过,没有效力。日常中,公司的提成均是由部门负责人制定提成表,由董事长审批后发放。关于第四季度奖金,张宁提交了营销部门12月(Q4)工作总结及微融媒平台营收情况,证明营销部门收入及融媒体平台收入。张宁称工作总结是其所写,但是业绩数据均来自公司内网。亿幕信息公司不认可,称总结是由张宁自行书写,并未发送到董事长,数据存在故意筛选和编造的情形。亿幕信息公司称张宁与董事长的邮件记录,奖金汇总表中张宁的提成金额为0。
关于解除。亿幕信息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张宁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未尽职尽责履职、多次无理外勤且无工作结果反馈,认定为擅离职守,根据员工手册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表现在张宁工作未尽职尽责,也就是在2022年2月14日至2月18日期间,外出打卡6次,没有进行汇报。3月份外勤11次,没有工作内容,属于擅离职守。公司提交了2022年2月14日钉钉通知,已经通知张宁,取消不定时工时制,每日须打上、下班共两次卡。改变考勤方式的理由是张宁工作表现不好,经过沟通,没有改善,所以要求张宁开始打卡。张宁称其为销售主管,经常外出工作,无须打卡,公司所述的时间段均是外出见客户。亿幕信息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公示执行邮件,张宁认可真实性。
张宁于2022年3月31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1818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在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20**年3月1日至22日工资差额14089.8元;三、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360元;四、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未休三天带薪年假工资差额12751.3元;五、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20**年年终奖60000元;六、亿幕信息公司支付张宁20**年2月1日至3月22日报销款8548.39元;七、驳回张宁的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法院予以确认。关于2022年3月1日至22日工资差额,张宁月工资为60000元,3月份张宁正常出勤,亿幕信息公司实发的工资扣除年假工资后,仍存在不足,应补齐差额。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认可张宁有三天年假未休,按张宁的月工资计算,扣除已发的年假工资,仍有不足,应补齐差额。关于2021年年终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张宁年终奖基数为60000元,虽然公司称经营刚扭转,张宁工作不积极,不应发放,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亿幕信息公司应支付张宁20**年年终奖。关于报销款,张宁作为销售人员,公司承诺每月有固定的5000元报销额度,并且长时间固定发放,已经形成了发放惯例,张宁在仲裁时也提交了报销凭证,但亿幕信息公司无故不予报销,缺乏依据,因此应依法支付张宁报销款。关于业绩提成。双方认可业绩提成是季度业绩提成,并且按月在工资中以奖金形式发放,张宁主张的2021年第三季度业绩提成,其提供了财务的奖金报表可以证明第三季度的收入,张宁按18%比例提取也是以前提成比例的延续,因此,对于张宁主张的2021年第三季度提成,法院予以支持。张宁主张的第四季度业绩提成,其提供的工作总结是张宁自己所写,对于第四季度的收入额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用人单位作出解除通知,应就解除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亿幕信息公司称张宁存在不尽职尽责的表现且存在擅离职守,但是张宁是公司高管,员工手册也规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在2022年2月14日公司单方通知张宁变更工时,上下班打卡,张宁也通过钉钉进行了打卡,外勤也提交了照片和说明,因此公司认定张宁外勤没汇报工作内容,属于擅离职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亿幕信息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张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张宁的工资标准已经超过社平工资三倍,应以北京市公布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月收入三倍作为计算基数。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张宁与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宁20**年3月1日至3月22日工资差额14089.8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宁未休三天带薪年假工资差额12850.9元;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宁20**年年终奖60000元;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宁20**年2月1日至3月22日报销款8548.39元;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宁20**年第三季度提成93106元;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八、驳回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张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亿幕信息公司主张经核对张宁在一审中所提供的报销发票是其2022年3月离职后产生的发票,并非工作期间产生的工作费用发票。张宁称亿幕信息公司对于报销发票的时间并无严格限制,员工在日常工作存在补开发票冲抵报销费用的情况。
庭审中,亿幕信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用以证明2021年公司利润下滑20%,存在2500万的亏损,公司有权根据规定不予发放员工年终奖。张宁主张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报表所呈现的并非公司实际经营及盈利情况,其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存在盈利,且2020年报表显示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发放了年终奖,2021年营收较2020年大幅增长,因此应当发放年终奖。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案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报销款、提成款、年终奖的认定和处理是否适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0年7月30日。张宁入职亿幕信息公司,双方签订了截止2023年7月29日劳动合同,其中就工资、绩效奖金、工作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现双方因亿幕信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纠纷,以致成讼。
关于亿幕信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一节,双方约定了张宁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022年2月14日,亿幕信息公司通知张宁上下班需要打卡,从在案证据来看,张宁自上述时间后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打卡,且提交了外勤的照片和说明。现亿幕信息公司上诉主张张宁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故亿幕信息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亿幕信息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宁存在明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离职守或未尽职尽责的行为,考虑到在案证据及张宁工作的内容和性质,一审法院认定亿幕信息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亿幕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一审法院根据张宁的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时间等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亦无不当。关于工资差额一节,一审法院根据张宁的工资标准、2022年3月的出勤天数、亿幕信息公司已实际支付的工资认定存在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关于报销款一节,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张宁每月有固定的报销款5000元。现亿幕信息公司主张张宁已经放弃报销,且提交的报销款凭证日期均系在离职之后,但并就张宁已放弃报销提供相应证据,亦未证明张宁报销明确不符合公司的规定,故考虑到张宁的工作性质、业务特定等因素,本院对亿幕信息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业绩提成一节,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亿幕信息公司已向张宁支付了2021年第一、二季度的业绩提成,提取比例为18%,张宁提交财务的奖金报表可佐证第三季度的收入。亿幕信息公司主张公司的奖励机制尚未建立,张宁主张的业绩提成没有依据,且其明确表态放弃了提成奖励,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亦与公司已经发放业绩提成的事实相互矛盾,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亿幕信息公司应支付2021年第三季度的业绩提成并无不当。亿幕信息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年终奖一节,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相关方案、制度等制定需要经民主程序通过,且应当告知劳动者。现无在案证据证明公司关于不支付年终奖事宜经过了民主程度或已经张宁本人的同意,故亿幕信息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亿幕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施忆
审判员周晓莉
审判员许晓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靖元
书记员赵鸿飞
书记员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