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梓然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鲁0791民初2315号
当事人:高梓然,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山东省
原告:高梓然,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9253432M。
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男,汉族,1996年1月28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系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高梓然与被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梓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被告歌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高梓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高梓然工资损失81984元及年终奖金16903.22元;二、请求依法判令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高梓然社保损失费9410.4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08297.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高梓然原系南宁富联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为2013年5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高梓然于2022年9月16日接到被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微信面试邀约,并于2022年9月17日开始参加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面试与考核,最终高梓然于2022年10月20日收到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录用通知,通知要求高梓然于2022年12月2日报到,合同期为五年,试用期为六个月,工资待遇为140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一致。后高梓然于2022年11月22日从原单位离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经微信电话通知高梓然取消录用,高梓然无需到公司报到。
原告离职前担任(QA0301)质量工程师一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0248元/月,工作收入始终稳定,是家庭中的重要经济来源。由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此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导致高梓然辞掉原来的工作后现已沦为失业人员,在年底用人的淡季,很有可能导致高梓然持续8个月的失业状态。再加之因在年终奖发放前原告离职,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原单位所发放的年终奖金16903.22元。在失业期间原告因需要连续缴纳社保,社保费用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原告自行缴纳,计算标准为养老保险每月缴费867.6元、医保每月缴费297.46元及大额医疗险按年缴90元(2023年度),计8个月,共计9410.48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歌尔公司辩称,首先,2022年10月份,我公司基于岗位需要录用原告并向原告发送offer,但2022年11月我公司由于某境外大客户通知暂停某款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营业收入等都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公司主观上并非恶意拒绝录用原告,而是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不采取组织调整、人员优化、取消部分岗位设置等措施进行自救。其次,原告主张8个月的工资损失超出了找工作的合理时间范围,不符合司法实践通常的认定标准。再次,年终奖、社保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9月份,被告歌尔公司员工与原告高梓然沟通面试和入职事宜。2022年10月20日,被告歌尔公司向原告发送录用通知。原告接到被告的录用通知后,于2022年11月22日自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
2022年11月,被告由于某境外客户通知暂停某款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营业收入等受到严重的影响,致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遂采取了取消部分岗位设置等措施进行自救。
2022年11月25日,被告歌尔公司员工刘亚男向原告高梓然通知无法入职。自2022年12月起,原告通过城镇自由者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双方争议的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问题:
原告提交:社保证明、纳税记录、银行流水,证明:原告自2013年至2022年均就职于南宁富联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0248元。提交:社保灵活就业缴费记录,原告因失业状态自行缴纳社保费用。提交:南宁富联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年终奖金测算表,证明:原告2022年度在南宁富联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原可获得奖金。提交:南宁市社会保险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缴费回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已经缴纳2022年12月-2023年3月的社会保险。原告自行缴纳养老保险是每个月缴纳867.6元、医保是每个月缴纳297.46元、大额医疗险是按年缴费90元。
被告质证,对社保证明、纳税记录、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248元。对社保灵活就业缴费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打印件,需提供原始载体,且即使该证据为真实的,该证据仅显示医疗缴费金额共计为892.38元,灵活就业人员大额医疗-在职费用90元,并不能证明原告为失业状态。对南宁富联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年终奖金测算表: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中显示的实发薪资是7880.41元,与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中记载的2021年12月份薪资数额不一致,无法证明是2022年度可获得的年终奖。对南宁市社会保险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缴费回单各一份:真实性不予认可,需提供原始载体,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社保费缴费回单列表仅显示缴费时间和金额,并未显示所缴纳的险种和对应缴纳的月份。
被告提交:1、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三份,证明被告因存在客观情况无法录用原告后,HR在11月底至12月下旬,尝试沟通内部其他部门,为原告谋求其他工作机会,但未能成功。2、提交判决文书两份,证明原告主张8个月的工资损失过高,超出寻找新工作的合理范围,对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支持的损失赔偿为1-2个月。
原告质证,1、对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三份: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明知其经营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拒不告知原告其经营存在问题使得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存在恶意侵权、恶意缔约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对判决文书两份:三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原告主张,工资损失81948元:原告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月10248元×8个月。年终奖:最后一份证明年终奖截图上的数值16903.22元。社保缴费9410.48元:(养老保险每月867.6元+医疗保险297.46元)×8个月+大额医疗保险90元。上述均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给原告发放offer时是2022年10月份,当时公司经营状况正常。2022年11月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产生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后第一时间告知原告,并在公司内为其寻找其他工作机会未过。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通常支出的赔偿标准为1-2个月,原告主张8个月的工资损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在案为凭。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歌尔公司虽然受客户订单的影响,导致原告高梓然不能入职,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造成原告自原单位离职后既不能及时入职被告单位,又暂无其他接收单位的不利局面。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高梓然的损失。但,被告歌尔公司一方面确实系受境外客户订单的影响,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另一方面,也积极为原告在被告处谋求其他岗位,客观上也实施了积极减损的行为。当被告无法为原告在被告处谋取其他岗位时,在2022年11月及时告知原告无法入职的情况,客观上不存在恶意拖延原告另谋其他职位的行为。原告虽主张8个月未找到工作,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主张。且原告在不能入职被告处时,应当采取积极态度重新谋求其他职位,原告未及时减损,对其自身的损失扩大也有一定影响。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248元,每月个人社保缴费1165.06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年终奖的数额及年终奖确实属于发放的项目。对年终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结合相关司法判例的裁判精神及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被告赔偿原告3.5个月的损失39945.71元(10248元/月*3.5个月+1165.06元/月*3.5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梓然各项损失共39945.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高梓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高鹏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