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何花、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1189号
当事人: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何花, 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广东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杭。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发銮,北京金杜(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花、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确认何花于2022年7月16日提出辞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判令何花立即与上诉人办理工作交接(具体交接事项详见《工作交接清单》);3、判令何花立即接受上诉人保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系统权限、帐号使用情况和个人电脑防护情况;4、判令何花继续履行《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约定的离职后应尽的保密义务;5、判令何花赔偿上诉人损失326280元;6、判令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就第五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提出的确认何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二、何花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合法有效,何花提出辞职申请后即日离职不再返岗,显然未履行任何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工作交接、保密脱密等义务,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何花理应继续履行上诉人诉讼请求2—4列明的离职后义务。三、何花无视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恶意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拒不办理工作交接,并巳违反保密协议中关于资料交接的具体义务,违法事实清晰。四、何花未经合法手续从上诉人处离职,亦未提交离职证明的情况,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是明知的,即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确系违法,人民法院对此事实不应回避。
被上诉人何花、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均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确认何花于2022年7月16日提出辞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何花立即与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具体交接事项详见《工作交接清单》);3、何花立即接受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保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系统权限、账号使用情况和个人电脑防护情况;4、何花继续履行《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约定的离职后应尽的保密义务;5、何花赔偿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损失326280元;6、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就诉讼请求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何花与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则无需承担上述法律责任。现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何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律后果就是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请并无诉的利益,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至于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何花办理工作交接、接受保密审查、继续履行《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何花立即与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立即接受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密审查、继续履行《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约定的离职应尽的保密义务,但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既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和认定,对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因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就何花存在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行为未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诉请求何花赔偿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损失326280元及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静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苏晓旋
书记员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