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网站写加班经历 中国网民被控寻衅滋事

发布日期: 2026-07-29
来源网站:www.rfa.org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加班, 律师, 当局, 公安局, 案件, 盈科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压迫行为

  • 张某某在境外网站填写前公司的作息和加班情况,包括晚间下班时间和周六加班安排,发布不到12小时后被刑事拘留。
  • 代理律师称,相关内容来自张某某本人的工作经历,属于劳动者对用工情况的评论,并非编造信息。
  • 律师提出,张某某只是提醒其他求职者注意前公司的工作环境,案件应属于个人劳动纠纷范围。
  • 申请书称,相关信息没有引发罢工、示威或其他群体事件,也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张某某后来获准取保候审,但公开资料未显示案件已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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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网民在境外网站填写前公司的作息和加班情况,发布不足12小时,被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公布案件资料,代理律师提出,相关内容来自当事人的工作经历,没有编造信息,也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该网民其后获准取保候审,但公开资料没有显示案件已经撤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6月9日公布的案件资料显示,张某某使用翻墙软件进入一个境外网站,在网站表格内填写前公司的工作情况,包括“每晚10点30才下班”“周六默认加班,但给发加班费”等内容。2025年4月25日,张某某被某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手机和电脑被扣押。

中国人权律师李方平本周二接受本台采访时说,寻衅滋事罪属于“口袋罪”,当局制定此法时,留下无限解读空间,更让法官有无限裁量权。他说:“当局制定这条罪名就是要给相关部门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可以随性所为,我们看到的张某某案例,说明当局滥用法律的程度越来越惊人。寻衅滋事罪名可以随时把人办进去,再想别的办法。所谓此案成功无非是获取保候审,同类案件比比皆是。”

当事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曲衍桥在申请书中说,张某某填写的内容来自本人在前公司的工作经历,属于劳动者对用工情况的评论。他没有组织人员传播,没有持续炒作,也没有通过相关信息牟利。信息发布不足12小时,张某某即被抓捕,相关内容没有引发罢工、示威或其他群体事件。

申请书披露,办案过程中还涉及张某某是否具有“抹黑国家形象”的意图,以及是否与“境外势力”存在联系。律师提出,张某某只是提醒其他求职者注意前公司的工作环境,案件属于个人劳动纠纷范围,与境外组织没有关联。

境外发言进入刑事侦查

曲衍桥说,张某某填写的是本人经历,不具备“编造虚假信息”的前提。他的行为只是单次信息录入,也没有“起哄闹事”或制造公共秩序混乱的主观意图,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

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2013年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形,行为人须有起哄闹事行为,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才能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盈科律师团队在申请书中提出,张某某填写的信息没有被大范围传播,没有导致社会公众恐慌,也没有造成政府部门启动应急措施。律师认为,公安局以刑事手段处理这起事件,已经超出处理一般网络违规行为的范围。

律师还提出,即使张某某使用翻墙软件的行为违反中国互联网管理规定,也应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应据此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后来采纳取保申请,在刑事拘留阶段将张某某释放。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并不等于公安局撤销案件,也不代表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北京律师王先生对本台说:“盈科律师事务所公布的资料没有说明张某某取保后的侦查进展,也没有披露公安局最初认定寻衅滋事的具体证据。我认为,律所的表述也非常谨慎,担心惹来麻烦。”

“口袋罪”适用范围受质疑

寻衅滋事罪来自中国刑法第293条,适用行为包括随意殴打、追逐辱骂、强拿硬要,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造成秩序严重混乱。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

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曾对国际特赦组织说,寻衅滋事是一个“口袋罪”,当局可用这一罪名处罚其不喜欢的人和事。上访者只要公开表达对当局的不满,也可能被关押或判刑,这一罪名还被用于威吓发出不同声音的人。

责编:李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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