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退休?是因为不喜欢吗?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五年四班劳动委员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退休,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超龄劳动者, 基本养老保险, 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待遇, 劳务关系, 情形, 退休金, 年龄, 依法
涉及行业:邮政/快递, 交通物流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浙江省
相关议题:退休
- 近日,一名60岁的快递员在岗位上猝死,引发了对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切。
- 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应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但由于相关规则不够完善,存在疑难问题。
-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年龄和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来判断。
- 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同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对于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一般来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近日,一则关于高龄劳动者工伤的事件引起了大众的广泛讨论和争论。根据《法治日报》的报道,在浙江省宁波市,一名60岁的快递员在进行快递分拣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由于该快递员年满60岁,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争论,是因为这个事件引发了大众对于弱势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切。这个关切并不是偶然的一瞥,其反映了一个长久以来的普遍的担忧。
超龄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权益理应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但目前,由于相关规则还不够完善,不同地区间的规则、实践也不尽相同,所以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常常会存在疑难问题。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将简要分析这个问题,以帮助超龄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定采取何种维权途径及能主张何种权益,首先应当判断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超龄劳动者是年龄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的劳动者,一般存在三种情形: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确定了本文所讨论的超龄劳动者的范围后,应当进一步确定这部分劳动者是否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对于这个部分,法律上将判断的标准确定为“年龄”和“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立法者的设想下,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就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但是,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时间错位,这将导致超龄劳动者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同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被解释为劳务关系,从而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埋下伏笔。
因此,要判断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超龄劳动者按照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两类分别讨论。
第一,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对于这部分劳动者来说,应当认定为同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于年龄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享受到养⽼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对于这类的超龄劳动者,应当依法认定为劳务关系,并按照劳务关系的处理方法处理。
第二,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一般来说,还未享受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最高法 2015 年的答复,“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但是,由于各地对于法律名词的解释和理解不同,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例如,在江苏省,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为地方规定所支持。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但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这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而对于劳动者提出的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则不予支持。
上述支持超龄劳动者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时和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规定,有判例支持。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7418号案例,江苏省高院认为:在双方对超龄劳动者陈翠英的工作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虽然陈翠英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梦皓公司与其招用的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陈翠英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也有判例支持。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8255号案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退休年龄和享受养老保险满足其中一个即可认定劳动关系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超龄劳动者傅某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年满 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故二审法院关于其与建国伟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认定于法有据。
再如,在广东省,对于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以退休年龄为标准,判断劳动关系的终止。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民终426号案例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超龄劳动者袁某平于 2017 年 6 月入职合骏公司时,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袁某平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袁某平以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主张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合同》的约定不符,故其诉求不被采纳。
综上所述,本文根据各地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认定的不同的现状,建议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先从年龄上进行判断是否符合超龄劳动者的规定,不符合者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定的一般方法确定劳动关系,符合者进入第二点的判断;
第二,在年龄符合超龄劳动者的规定时,判断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者确定关系为劳务关系,不符合者进入第三点的判断;
第三,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原则上仍然应当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若当地司法判例有例外处理的,或者当地法规有例外规定的,按照例外情况处理。相关规定的关键词为“年龄”和“基本养老待遇”,应当注意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符合一者即认为劳动关系解除,还是符合年龄规定即解除,抑或是达到年龄者或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者仍和用人单位存在特殊劳动关系。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 [2017]1号)
第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 8255 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傅某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年满 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 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故二审法院关于其与建国伟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认定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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