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疫情期间被封控,公司以旷工为由“开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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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旷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工资, 法院, 公司, 违法, 上虞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河南省, 浙江省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工人仲裁/起诉,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工资报酬
- 一名员工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到岗,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
- 法院判决该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
- 法官指出,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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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员工向老板说明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到岗,却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近日,浙江绍兴上虞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及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
陈某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疫情,无法返岗,其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该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陈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该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该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工厂放假回河南老家,后因当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时返岗,并非无故旷工。该建材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所有员工须于9月1日到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陈某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妥。
该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
法官表示,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