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政策研究司答网民关于调整社保相关政策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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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子非鱼说劳动法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社保, 缴费年限, 基金, 费率, 调整, 城镇, 基数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无
相关议题:社会保障(五险一金)
- 建议逐步统一省级行政区内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和待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等多向指标,将所辖地级行政区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每类地区实行差别化的缴费基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调整。
- 严格规定和执行社保五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上限、下限,取消选择性参保,实行浮动管理制度,每一年度各省级行政机构根据国家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等指标,结合本地区地市级行政区分类实际,确定社保五险的费率。
- 建立与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相适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县(市、区)级社保五险、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经办机构整合统一,成立“大社保机构”,实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 加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通过组合式方案分散投资,获取收益,着眼于增强基金支撑能力,保障参保人权益。
- 进一步研究公平因素和激励机制的合理关系,通过完善政策,引导参保人员长缴费、多缴费,探索完善调整机制,注重社会公平、适当调节退休人员待遇差距的同时,建立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博观约取: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存在如基金统筹层次低,社保缴费基数高,地方制定政策多,业务办理流程不统一,经办机构大多实行属地管理等问题。下面我从一个社保业务经办人员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由于我国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短时期内地区差距难以消除。所以,现阶段宜逐步统一省级行政区内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和待遇。省级行政区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等多向指标,将所辖地级行政区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每类地区实行差别化的缴费基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调整。
(一)扩大和调整各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和标准。现行的缴费基数统计标准没有严格细分统计类型、统计口径,参保单位和个人缺少按照不同类型基数缴费的依据。
(二)严格规定和执行社保五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上限、下限。具体来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保基金的缴费基数最低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额的60%,最高为300%;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自行选择60%—100%的基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他企业的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60%,不设最高上限。参保职工社保五险一票征收,取消选择性参保。
(三)社保五险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制度。每一年度各省级行政机构根据国家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等指标,结合本地区地市级行政区分类实际,确定社保五险的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可以以各社保基金3年平均数作参考,结余基金以支付2个月支付费用为标准),不能低于各省级行政机构规定的下限费率。
具体来说:加大缴费年限在基础性养老金所占比重;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修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适度降低基础养老金调资增幅标准,调高缴费年限的标准,在最低缴费满15年的基础上,每5年划分一个档次,实现工龄工资阶梯式计发。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按一定年龄标准划分档次增发高龄补贴。
建立与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相适应的社保经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六十四、七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全国各地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数实现了地市级以上层次的统筹外,其余社保四险的统筹层次大多停留在地市级以下。
具体来说,应当对县(市、区)级社保五险、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经办机构整合统一,成立“大社保机构”,实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社保经办机构垂直管理要与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同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统一标准,规范流程,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人员有序流动。各省级行政机构要制定出社保基金市级、省级统筹时间表。
截止到2012年末,全国社保基金滚存结余超3.7万亿,其中,各级政府财政专户存款3.34万亿占总额的约84%,只有少量的基金以债券,委托等方式进行运营。这样的管理方式虽然能有效保证基金安全,但是收益率过低,有时跑不过CPI。我国应该建立以中央为主的集中监管和投资模式。地方独立投资的风险大,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专业化、投资渠道多元化,控制风险能力强。
具体来说,承担着确保当期支付任务的结余资金只能存入银行,计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逐级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并返还投资收益。其它结余基金由所在省级行政机构决定是否购买国债、债券或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均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各统筹地区均须按国家规定统一执行。在费基方面,各地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些企业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反映负担过重。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国家统计局沟通协商,建议调整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确定合理的统计口径,更加适应各个群体缴费的实际情况。对您提出的“社保五险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制度”意见,我们认为,目前除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外,国家还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生育保险缴费率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这些规定已经给予了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相关社会保险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的权限。
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基数等因素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发挥更大的作用。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探索完善调整办法,在注重社会公平、适当调节退休人员待遇差距的同时,逐步建立了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调整机制。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公平因素和激励机制的合理关系,通过完善政策,引导参保人员长缴费、多缴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健全社保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的重大改革任务。进一步理顺社保管理体制,提高社保统筹层次,着力整合社保经办资源,全面提升社保管理精确化、服务标准化、经办信息化,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我部已经组织开展了专题研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提出了推进改革的目标任务、路径措施和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随着基金规模扩大和形势的变化,基金投资渠道偏窄带来了收益率低、基金保值增值难的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都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基金投资运营的改革方向。总体考虑:一是安全第一,任何时候都要维护人民群众“养命钱”的安全与完整。二是获取收益,着眼于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参保人权益。三是多元化投资,通过组合式方案分散投资风险,防止“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我们将按照中央要求,加快改革步伐,多方听取意见,提出政策建议,努力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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