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全国多省市这些劳动违法行为不再处罚

发布日期: 2022-05-20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 劳动者权益, 职业中介机构, 用工单位, 责令, 依法, 办理, 台账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相关议题:招聘

  • 多省市发布通知,取消对16种或更多劳动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守法。
  • 取消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建立相关台账、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
  • 取消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再监管,用人单位仍需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正。
  • 企业要继续加强劳动法的学习,特别是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规定。
  • 取消处罚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发布新通知,16种劳动轻微违法行为不再进行处罚。早前,北京、广东、山东、天津等多地都出台了“人力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企业违法用工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企业不予以处罚。这是国家为了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让用人单位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赶紧跟着善世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新变化吧:

【广东省深圳市】8类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022年1月发布)

http://hrss.sz.gov.cn/xxgk/qtxx/tzgg/content/post_9500104.html

1、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相关台账。

经责令已改正,已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

2、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无具体受侵害劳动者,且经责令已改正;

3、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无具体受侵害劳动者,且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4、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涉及1-2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没有违法所得,且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7、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8、违法行为:实习、见习单位未依法建立相关台账。

经责令已改正,已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

【江苏省】16种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022年4月发布)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2/4/29/art_77279_10436822.html

1、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2、违法行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3、违法行为: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4、违法行为: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人均收取金额2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

5、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6、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

7、违法行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8、违法行为: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9、违法行为: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10、违法行为: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退还;

11、违法行为: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12、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13、违法行为: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

按要求将工资清单及时提供给劳动者;

14、违法行为: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

15、违法行为:企业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16、违法行为: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采取推托、拖延、拒绝等方式不配合监察员实施监察,经宣传教育后,按要求主动配合;

【山东省济南市】6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2021年11月发布)

http://jnhrss.jinan.gov.cn/art/2021/11/3/art_82031_4775656.html

【天津市】1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6月发布)

http://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106/t20210630_5491787.html

【北京市】人力社保领域29项轻微违法事项可不予行政处罚(2020年10月发布)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011/t20201104_2128264.html

要注意的是,取消这些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再监管,而是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善世给到企业的建议有三点:

企业要继续加强劳动法的学习,特别是国家人社部2017年制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明确的七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

(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四)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七)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 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近年来,市场竞争态势复杂化,企业用工模式趋于多元复合,面对新业态和灵活用工等新场景,企业的用工规范性要求自然也越来越高。企业用工不合规将给企业预埋诸多经营风险,企业要时刻牢记坚守合规底线,才能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石。

面对员工的劳动争议或纠纷时,用工单位应当积极化解和处理。一方面,要注重员工隐私保护,不触碰敏感地带;另一方面,为避免陷入被动,HR平时还需要掌握基础取证知识,和业务部门协同一致,有效沟通。

来源:本文综合网络编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作分享用途。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