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行程被判4年司机:监视居住期间靠妻子打零工维生,望能申诉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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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闻早餐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打零工, 绥中县, 法院, 控制措施, 依法, 行程
涉及行业:交通物流业, 货车/物流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辽宁省
相关议题:
- 司机因瞒报行程被判刑4年,目前仍在监视居住期间,生活压力很大。
- 2023年1月起,涉疫刑事案件将不再以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但正在办理的案件仍将依法处理。
- 司机已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希望能申诉纠错。
- 司机的辩护人称其瞒报行程是出于对防控措施不了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 司机的行为导致183人感染,造成1.55亿元的疫情应急处置费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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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判刑4年,是一个未被收监的涉疫罪犯,如今随着《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的出台,他的命运是否会出现新的变化?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该《通知》称,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2023年1月7日晚上,韩罡告诉记者,他在网上看到这则消息后有点高兴,“不知道我的命运是否能得到改变?”他说,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半年来,精神上受到极大折磨,如今这则消息不知道是否可以让他睡个好觉。
韩罡对记者介绍说,大约10年前他开始给人开大货车,“也就是半挂车,13米长,几乎每天奔走在全国各地,每月工资收入有10000元左右。”
他回忆说,2022年1月23日,他和妹夫贺某在黑龙江绥芬河卸完货,开着那辆半挂车往老家绥中县赶,两天后抵达家中,没想到同年2月8日绥中县突然爆发疫情,2月10日他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当地相关部门做流调发现他和贺某未报告行程。
原来,同年2月2日晚上,韩罡到妻子表弟家中吃饭,“当时现场有10余人,没想到2月7日晚上我表弟被查出阳性,成为绥中县第一例感染者,我成为他的密接人员,后来我们全家都被查出阳性。”
他说,目前他儿子正读高三年级,女儿在读初一年级,如今父母也70多岁了,家中每月还有房贷,生活压力很大,“监视居住期间,我不能外出跑货运,也没有工资收入,我妻子在县城打零工,全家靠她每月2000多元的收入维持生活。”
“这些天来,最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哪里都去不了,有生意也不敢到外面去做。”韩罡说,自己从来没有睡过一个好觉,瘦了一大圈,以前买的衣服现在穿起来,感觉空荡荡的。
检方指控称,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韩罡和贺某驾驶辽PC24XX号大货车从辽宁省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两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来两人均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累计报告感染183人,隔离7865人。其中,绥中县加碑岩乡密接、次密接人员1878人,城郊乡86人。全县陆续划定34个风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5224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检方认为,两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韩罡的辩护人称,他虽然实施了瞒报疫区行程的行为,但其瞒报是出于对绥中县防控措施不了解,主观故意不强,他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当庭认罪。
辩护人还称,韩罡与贺某于2022年1月23日曾驾驶货车途经绥芬河市,1月25日返回绥中县后,韩罡于2月2日曾自行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即使后来2月8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后,核酸多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直到2月10日才检测出为阳性并被确诊,即他从绥芬河市疫区返回后,经过17天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由此可见,并不能合理排除他从疫区返回绥中县时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不排除他返回绥中县后感染的可能,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绥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韩罡和贺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人当庭认罪,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称,韩罡和贺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韩罡告诉记者,第一次开完庭后,他直接回家,后来到法院拿到了判决书,被判4年感觉判得太重,本想上诉,但后来还是放弃了上诉。
韩罡称,当初他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9月29日,他又被绥中县法院监视居住,宣判后他也一直没有被收监,至今仍是监视居住。
韩罡称,最近一段时间他一直在关注新冠感染回归“乙类乙管”问题,身边也有法律界的朋友给他支招,叫他申诉申请再审,目前他和妹夫贺某已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我妹夫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依法改判。”
“其实这段时间法院也在联系我,说我的案子可能要重新开庭审理。”韩罡说,这让他看到了希望,“我希望在新政策出台后自己能被解除强制措施,让自己的生活恢复原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