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名工意外摔落昏迷不醒 巨额治疗费家属无从讨要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华商网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劳务公司, 安全生产, 用工主体,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伤者, 公司, 安全帽, 家属, 责任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陕西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伤/职业病
- 农民工韩师傅在工作中意外摔倒,进入ICU昏迷不醒,治疗费用巨大,家属无法讨要。
- 韩师傅在工作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导致严重头部受伤。
- 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之间争执不下,无法解决后续治疗费用问题。
- 家属多次协调无果,被告知可以提起司法诉讼,但时间周期过长。
- 律师认为需要确认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若是,则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看着紧闭的ICU大门,他说现在的一切就像是噩梦一样,除了十天前匆匆见过昏迷的父亲一面,后面的每天对一家人来说都是折磨。
意外降临
父亲做工意外摔倒,进了ICU就再也没出来
8月15日,农民工韩师傅经同村一位孙姓同乡介绍,到航天东路某处写字楼做砸墙的活,“是个叫中秦佰盛的公司,他们要进行室内装修,说找几个人来做几天散活。”韩师傅的儿子说,15日上午家里突然接到电话,说是父亲做工时出了意外正在医院抢救,接到电话后韩师傅家人迅速赶往西安市人民医院,“就当天见了父亲一面,后面他一直在ICU,医生说治愈的可能性很低,即使醒了也很有可能是植物人。”
住院的当天医院就给家属下了病危通知书,直言因存在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与右侧视神经损伤,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病情加重,呼吸心跳骤停等并发症危及生命。在ICU抢救十多天,直至26日,韩师傅仍在昏迷中。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家属们痛心不已,8月26日,记者在医院见到韩师傅的儿子,他眼眶通红,“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也是全家唯一的收入来源,爷爷今年八十多岁了,我们还不敢让他知道这个消息。”手里紧紧捏着一叠医院的催款单,韩师傅儿子的声音有些哽咽,“我今年才大四,弟弟妹妹也都在上学,因为当时送来走的是第三方,现在甚至连合疗都用不了,每天近一万的治疗费,即使我们倾家荡产,也只够付不到四天的钱。“
家属也是事后才知道韩师傅受伤的原因,因为没佩戴安全帽,人从近两米的脚手架摔下来后脑勺着地,第一个发现韩师傅倒地的是同乡孙先生,据孙先生称,当天中秦佰盛公司一负责人告诉他要装修办公室,让他找人来做工,因活比较少,他就叫了之前有过合作的四位工人。15日上午韩师傅一人在一楼砸墙,其他三人在三楼,因还有另外的事情他在将人送到工地后就暂时离开,等回来时就发现韩师傅倒地不醒,“我赶紧把三楼的人叫下来,然后打了120。”孙先生称,韩师傅在干活前他曾口头叮嘱要将安全帽戴好,可事发后自己并没有在现场见到韩师傅佩戴,“可能是天气太热了,加上在一楼不是很危险,他想着没事就摘了。”
记者也联系到事发前与韩师傅一同做工的几位工友,据他们反映,因为平时做工都会自己带安全帽,所以当天并没有人给他们发这些劳保用品,“我们几个在三楼,还是听到说有人摔倒了才下的楼,那个时候人已经叫不醒了。”工友杜师傅说。
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争执不下
后续治疗费无从讨要
住院后,用工方中秦佰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先生各支付10万元与2.5万元,但对于后续的治疗这些钱显然还不够,“大夫说目前的情况治疗费大概30万左右,要先把人抢救醒才能说后面的事情。”韩师傅家属表示,虽然两方医药费前期有在交,但整个过程很艰难,“我们找了很多部门协调,但基本没有结果,中秦佰盛表达的意愿是不愿再缴纳医疗费用,孙先生也是这样,他们双方一直推脱,都认为责任应该是对方的。”
记者联系到中秦佰盛相关负责人曹先生,对此曹先生认为,公司既然将工程分派发包给孙先生,他们对接的应该是孙先生所在的陕西咏毅劳务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而不是做工的韩师傅,“我们之前跟这家劳务公司有过合作,这次也是把活给他让他安排,至于怎么安排我们并不插手,所以韩师傅受伤的责任主体应该是他们,出于人道主义我们支付了10万元。”
面对中秦佰盛方的说法,劳务公司孙先生显然不认可,他表示当天收到中秦佰盛公司装修要求,随后找人来做活,但自己只是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实际用人单位应该是中秦佰盛,“我就把人拉过来再送到工地上,我这个劳务公司说是公司,就只有我一个人,是为了对接方便才注册的,只有个营业执照其他什么资质都没有。”
对于双方的争议,劳动监察部门曾进行过协调,但最终无果。最后双方都表示韩师傅家人可以提起司法诉讼,“他们说法院最终判多少他们给多少,但走法院周期太长了,我们根本耗不起。”韩师傅家属说。
律师观点:需确认是否违法发包,若是则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那么类似韩师傅的情况,责任方要如何划分呢?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博洲认为,要想搞清楚谁对伤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首先需要确定中秦公司、劳务公司、孙先生、伤者之间的关系。
由于案例中不能明确四方之间的关系,那么就会存在以下可能:
第一种,中秦公司将装修发包给了劳务公司,劳务公司雇佣的伤者。
此种情况下,中秦公司与劳务公司为民事合同关系,伤者和劳务公司之间为用工关系,而伤者与中秦公司不存在用工关系。若认定伤者与劳务公司为劳动关系时,劳务公司应承担伤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二种,中秦公司安排孙先生直接找伤者给其干装修。
此种情况下,伤者和中秦公司直接建立用工关系,若认定为劳动关系时,中秦公司应当承担伤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三种,中秦公司将装修发包给了孙先生,孙先生雇佣的伤者。
此种情况下,虽然中秦公司并未直接和伤者建立用工关系,但中秦公司存在违法发包。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虽然伤者作为承包人孙先生的雇员,与中秦公司作为发包人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受发包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不享有发包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其与中秦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中秦公司将其装修发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孙先生承包,伤者受孙先生雇佣,在工作中受伤,中秦公司对伤者在工作中所受伤害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延伸:安全生产无小事,作业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帽
近年来,因未佩戴安全帽发生的事故屡见不鲜,2022年6月,福建某项目一工人因天热违章不戴安全帽作业,发生物体打击事故,致其当场死亡。2022年6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某公司员工在使用试色机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又没有佩戴防护帽,致使在操作过程中头发卷入传动轴,导致本人被挤压身亡。2023年7月惠州市某工地一工人因未戴安全帽,导致钢筋直插头颅。
其实在2021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就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可见佩戴安全帽看似是小事,但关键时候有可能会救你一命。安全施工无小事,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一定要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防止发生事故后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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