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环卫工因超龄“冒名”入职 上班期间被撞身亡 公司:没有这名员工

发布日期: 2023-09-20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环卫工, 入职, 用人单位, 公司, 女士, 母亲, 驾车, 事故
涉及行业: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物业服务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伤/职业病

  • 六旬环卫工因超龄“冒名”入职,公司拒不赔偿,称没有这名员工。
  • 环卫工作期间被车祸撞身亡,肇事者被认定主责,死者承担次要责任。
  • 公司拒不认可该员工身份,要求家属到法院起诉。
  • 律师表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权受年龄限制,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过错。
  • 家属可以主张单位承担工亡责任或要求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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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陕西省咸阳彬州市王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母亲来西安城里打工,因自己年龄超限公司不招录,她不得不借了一个年纪小的耿XX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入职环卫公司打工两年,不幸的是,工作期间她因车祸身亡,陕西明堂环卫公司拒不赔偿,称“公司无此人,可到法院起诉判决”。

王先生称,事故发生后,公司也没给个说法,也未曾主动联系过他们。期间,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他们去过几次,环卫公司公司就委派一个姓韩的法务与他们交谈。韩某提出必须要出示事故认定书才能说事。

肇事者被认定主责,死者横过马路担次责

王先生称,后来拿到事故认定书之后,他们再次找到环卫公司,对方一再踢皮球。

王先生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 4月22日6时43分许,吴XX驾驶陕U85FXX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大道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区民政局南侧300米处时,适逢陈XX驾驶陕A681XX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同方向在其前方避让在此步行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保洁员肖XX将其碰撞倒地时,同时又与停放道路西侧在此赵XX驾驶的陕AW4RXX号车相撞,吴XX驾车又将肖XX碾压后逃逸,致肖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吴XX驾车未注意观察操作不当、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驾车逃离现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XX驾车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肖XX步行横过机动车道,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双方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XX驾车违停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

从王先生提供的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肖女士亡于交通事故,承担欠要责任。

因涉及“冒名”问题,用人单位建议起诉维权

王先生去了母亲所在的环卫公司多次,公司称,他们单位没有肖XX这个人。肖女士家人至今未得明堂环卫公司的到任何赔偿。

王先生称,环卫公司现在不承认其母亲是公司的员工,让家人到法院上诉。王先生称,其母亲的确是用耿XX办理的入职,也是用耿XX办理的保险、领取的工资,但她妈的确是在这个公司打工的,他手里有上班的相片,也有工友的证明。

王先生介绍,老年人打份工不容易,他了解到环卫公司里像其母亲这样年龄超了仍在岗的工人还有。其母亲这事发生后,据说公司辞退了不少老年人。

9月19日,记者联系涉事环卫公司党姓负责人,她介绍,目前这个事情由公司法务人员来对接,她不方便介绍。随后该公司法务人员韩某致电记者,针对肖女士儿子反映的其母亲在环卫工作岗位上工作,有工友、有工作时的照片证明,为何无法明确肖女士的用工实事问题,韩姓法务人员称,公司仅有“耿某某”的用工合同和保险,没有“肖某某”这名员工。肖女士家属不认可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

王先生称,自己母亲虽然冒名在先,但是真实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工作岗位上把命丢了,公司竟然说没有这个人,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

律师:法律并未规定劳动权受年龄的限制

62岁年龄超了,冒名他人上班,出现伤亡又该如何维权?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琴介绍,宪法赋予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且法律并未规定劳动权受年龄的限制。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享有劳动权,但享有劳动权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两回事,具体需要根据用工情况而定。

劳动者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其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若用人单位明知超龄事实并帮其出“主意”,则用人单位亦具有过错。

如果肖女士入职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则借用他人身份证并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认定属于工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工亡责任。

如肖女士在入职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则其与单位依法建立了劳务关系。肖女士亲属可以选择主张单位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或者,肖女士亲属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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