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一足浴店女技师指控遭顾客性侵 中间人想8万元私了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立案, 主管, 包间, 女性, 性行为
涉及行业:服务业, 体育休闲/文化娱乐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性骚扰, 压迫行为
- 30岁的女技师小红在杨凌一家合法足浴店工作,声称遭顾客性侵。
- 小红的丈夫报警后,警方以男顾客无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 小红称自己在足浴店包间内喝醉断片,醒来后发现自己可能被性侵。
- 警方经过调查后,出具了精斑DNA比对结果,与涉事顾客的基因型相同。
- 小红和丈夫试图申请复议,但警方最终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我报警后,杨凌警方以男顾客无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我是技师,工作的地方是一家合法、正规的足浴店。”30岁的已婚女子小红(化名)说。
女技师丈夫:凌晨3时接妻子下班,等到天亮发现妻子失联报警
小红在杨凌示范区某足浴休闲会所上班有两年的时间了,她说:“工作虽说辛苦,每月能有1万元左右的收入。”
足浴店的工作通常都是后半夜下班,小红的丈夫几乎每天都接她下班。
“平时3点就下班了,偶尔晚一点到4事左右。”小红的丈夫说,7月16日凌晨3时,他在足浴店门外一直等,甚至前台也没人了,可还是没见妻子下班,打电话、发微信,妻子也处于失联状态,等到了天亮,他有了不好的预感。
“前一天晚上9时左右,我还和她视频过,怎么就突然失联了?”小红的丈夫称,他早上6点以妻子失踪拨打了110报了警。
涉事女技师:在足浴店包间内喝醉断片,好像被性侵
近日,小红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诉说了那天发生的事情。
“7月15日,我下午到店里上班,换完衣服大概半个小时,就有人点我的钟,要洗脚按摩。”小红说,“整个过程,对方一直在玩手机,有一搭没一搭的闲聊着,我之前并不认识他。”
小红说,快下钟的时候,主管来了,他说和这个顾客认识,之后客人说要在店里吃点东西。“店里有餐饮,主管让我也陪着客人吃饭。”小红说,“期间我们喝了点啤酒,我大概喝了三四瓶,还去厕所吐过一次。”
小红说,绝不会让自己醉酒,只有保持清醒才能保护自己。所以每次喝酒稍有不适,就会偷偷去厕所,用手指把自己扣吐。
“饭后,客人提出想一起去别的地方唱歌,我当时就说咱店里二楼就有KTV,不用去外面唱歌。”小红说,之后,客人、主管和她来到了二楼包间。
“在包间里,他们两个人喝的是红酒,我喝不了红酒,客人就把之前存在店里的洋酒拿过来让我喝。”小红说,“我知道啤酒和洋酒混着喝,特别容易醉,我当时说想喝啤酒,但他俩不同意,非要让我喝洋酒。最后喝了两杯洋酒,就断片了。”
据小红称,她是早上被另一名主管在包间内叫醒的。醒来后昏昏沉沉的,丝袜破了,安全裤在腰上。“这个主管给我说,我老公找来了,让我换衣服去另一个包间休息。”
“我在包间见到了媳妇,她还昏昏沉沉的,我用矿泉水给她洗了脸。”小红的丈夫说,“她告诉我自己好像被人性侵了。”
警方结论:经侦查决定不予立案,6天后出具了精斑DNA比对结果
7月16日,小红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李台派出所报案,警方受理了小红指控被强奸一案,当天民警带领小红前往当地医院进行了证据采集。
可让小红和丈夫没想到的是,警方于8月16日作出了经侦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
小红说,8月22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向她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自己内裤上、阴道擦拭棉签上的精斑和当日劝他喝酒客人的血样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警方为什么会在没拿到鉴定结果时,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小红哭泣说。在得知警方不予立案后,小红和丈夫曾前往公安机关找处理此案的民警沟通。“调查的结果就是不予立案,如果你有异议可以去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民警说,“没有证据证明属于犯罪,没有犯罪事实。”
9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公安杨陵分局相关负责人,他在了解了情况后答复记者:“这个案子最后是有一个结果的,不予立案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小红向记者提供了事发后对她血液抽检的报告。报告中,小红的血液中检查出乙醇,浓度为83.35mg/100ml。
据了解,小红就不予立案向公安杨陵分局申请复议。9月17日公安杨陵分局出具复议决定书,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原决定。
办案民警:证据不足,上会研究决定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我们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是上分局会上研究决定的。”10月9日,办案单位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说,“不予立案说白了就是证据不足。”
对于事发时该女子饮酒,这位负责人解释:“酒精测试只是一个环节,案件还需要很多证据去支持。我们是经过大量调查取证才做出了这个决定。酒精测试只是一方面,并不能代表她处于醉酒状态,她喝酒了不能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是综合所有证据以后,才做出的不予立案。”
足浴店老板:我们是正规足浴店,不允许钱色交易
9月12日,记者来到杨凌示范区东新路附近的某休闲会所。涉事包间位于该会所二楼,约40平方米,有4张用于洗脚泡脚的按摩床,一张沙发以及茶几,墙面上挂着液晶电视,内设有厕所。“这个包间是足浴KTV二合一的。”足浴店工作人员说。
当日对小红劝酒的王姓主管,对于劝小红喝酒一事,并没有正面回答。“我晚上12点左右就走了,走时她还在拿着手机打游戏。”这位主管说,这位顾客几点走的他不知道,包间里发生了什么也不清楚,但确认了三人均饮过酒。
“吃饭时是小红说要去二楼唱歌的。”王姓主管说。
足浴店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是一家正规的足浴店,没有推销酒水的任务。技师如果遇上个别客人手不干净的,可以当场离开,并向其他工作人员求助。对于此事,我们全力配合警方调查。”
据小红的丈夫说,事发后有中间人通过足浴店老板来说和,打算赔偿8万元私了。
足浴店的这位相关负责人称,事发后中间人愿意掏8万元私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对方一直说,不是强奸,是自愿。”足浴店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双方都有家庭,顾客想着给她些钱别闹了。想私了并不是承认强奸。
随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将联系方式留给足浴店这位负责人,希望联系涉事男子,但截至10月11日,记者未获回应。
律师观点:醉酒无意识下事实性行为,极可能构成强奸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而灌酒、下药等让女性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行为以外的“其他手段”。至于是否违背女性意志,要看女性酒后的状态进行判断。若酒后有分辨和自控能力,对性行为并未反抗,就难以认定构成强奸罪;若在已经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实施了性行为,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赵良善表示,强奸罪的构成不分女性的职业和身份等,即使是按摩店、KTV的陪侍女,甚至是性工作者,在未进行金钱交易或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性行为的,照样构成强奸罪。当然,若有证据证明男性在实施性行为之前,向上述职业的女性付了金钱,则可定性为卖淫嫖娼,将面临治安处罚,而非刑罚。
赵良善称,若陪酒的主管只是单纯的劝酒,并不知情男顾客的不轨意图,那么主管无主观故意,不构成强奸罪。相反,若陪酒的主管与男顾客蓄谋,明知男顾客欲灌醉女性后实施性行为,仍劝酒,将女性灌醉,那么主管涉嫌强奸罪的共犯。
赵良善解释,强奸属于公诉案件,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禁止双方当事人私了撤案。即便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共识,也不能撤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文/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