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夜班费,这 3 类医护津贴多家医院已停发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丁香园
主题分类:劳动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津贴, 津贴标准, 夜班费, 绩效工资, 补贴, 卫生防疫, 医院, 医疗卫生
涉及行业:服务业, 医疗卫生
涉及职业: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
- 部分医院取消了医护人员的夜班费、放射津贴、值班费、传染病补贴等津贴,称其存在违规津贴的风险。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将被追责,只有在明文规定或者申请报批后且在规定标准内的发放才是合法合规的收入。
- 公立医院编制内员工与医院之间是人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 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在特殊时期是存在一定调整的,但对于医疗卫生津贴,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包括发放标准都可能存在不同。
- 津贴补贴并不是国家统一工资政策的一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甚至导致不同地区同一岗位或是同一部门不同岗位的差异悬殊,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还导致收入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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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部分医院陆续取消了「夜班费」的发放。「100 元的夜班费早在 3 年前就不发了,」北方某三甲医院医生洪岸透露,「不过也就只有我们取消了,我其他同学的医院到现在都还在发。」
部分医生表示,医院对于停发津贴的解释在于,「夜班费」存在「违规津贴」的风险。而在丁香园论坛的讨论中,有医生留言放射津贴也将面临取消,同样是因为有被认定为「违规津贴」的风险。
除了夜班费和放射津贴,值班费、传染病补贴等医护人员补贴也在这几年逐渐从部分医院消失。曾在某地市级传染病医院工作的医生余晓表示,自己所在医院原本会给每位职工发放 270 元的「传染病补贴」。「从我工作开始大概发了 7、8 年,后来有传言说是审计违规,前年开始就停掉了。」余晓说道。
对于规范津贴的发放,中纪委曾在 2012 年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2013 年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两份文件中提到,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将被追责。
对于加班费,《劳动法》第 44 条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不过,公立医院编制内员工与医院之间是人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而对于津贴补贴,只有在明文规定或者申请报批后且在规定标准内的发放才是合法合规的收入。
在值班费和医务人员的夜班津贴上,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二者的有无与多少,很大的程度上参照各单位规章制度或各地地方的条文规定执行。是以,发放给医务人员的「夜班津贴」、「值班费」等,在审查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违规发放。也就使更多医院选择在核定绩效工资时纳入考量项予以调节。
而「放射津贴」,则属于另一种情况。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55 条及《医师法》第 44 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对于「卫生防疫津贴」,现执行的是 2020 年《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 13 号),发放范围被限定为「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同时,该文件废止 1979 年《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79] 劳总薪字第 133 号)和 2004 年《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4] 27 号)。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且律师(化名)解释道:「若是没有其他的地方规章或文件规定,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0〕13 号文件执行,我们平时所理解的综合医院的放射科医生就不属于『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范围。」
例如,赣州市人民医院曾于 2022 年在问政平台中进行过官方回复:「我院属于综合性医院,不属于发放范围,因此,也不能发放『卫生防疫津贴』。」
2020 年,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一且律师补充道:「这也间接说明了津贴的发放范围在特殊时期是存在一定调整的。」
但对于「医疗卫生津贴」,1979 年《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79] 劳总薪字第 185 号)中规定:「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为「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及规定了在当时的发放标准。在 2004 年《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4] 27 号)中明确提及「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所以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包括发放标准都可能存在不同,」一且律师解释道,「按照『医疗卫生津贴』,综合医院放射科医生则应归属 [79] 劳总薪字第 185 号发放范围第二类。」
除了国家指定的统一津贴标准,不同地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地方性文件或参照标准不同而有所差异。河南某三甲医院的放射科医生徐梅英就表示,自己所在的医院每月会发放 60 元的放射补贴,并未受到停发影响。
广西某医院的放射科医生王峥表示,自己所在医院早在 2013 年就因为工资制度改革而不再发放「放射津贴」。「之前广西这边是按照二类医用放射源接触者的标准,每天 7 元,按 22 天计,每月发放 154 元。也有听说广东那边是按照 30 天发放的,一个月 210 元。」
王峥提到的这个标准,应是参照 2004 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4] 27 号)。文件中指出,对于『卫生防疫津贴』的标准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 9 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 7 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 5 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 3 元。(注:国人部发 [2004] 27 号文件在 2020 年人社部发 [2020] 13 号文件中已被废止。)
一且律师解释道,多数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是由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比如说医疗卫生津贴)、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改革性补贴等四类构成。其中前两项是全国实行统一标准,后两项是各地标准各不相同。
而执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甚至导致不同地区同一岗位或是同一部门不同岗位的差异悬殊,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还导致收入分配不公。
「也就是说,津贴补贴并不是不许发,而是违规部分不能发。」一且律师说道,「其实各地人社编办财政审计等在执行中也会制定更进一步的细致规定,只不过这些规定大部分是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
2022 年 12 月底,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保障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力量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向市、区两级医疗机构中直接参与新冠病毒感染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发放相关补助。之后,上海多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陆续收到了一次性激励补助 6000 元。(依照《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6] 4 号等规定。)
[1]《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
[2]《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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