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休产假被扣绩效工资提起上诉,法院:应补足绩效工资19740元

发布日期: 2023-11-16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九派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绩效工资, 用人单位, 女职工, 底薪, 女性, 产假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请假休假, 绩效考核, 工人仲裁/起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不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 用人单位调整薪资构成并规定产假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被认定为降低女职工工资的行为。
  • 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向女职工全额发放工资结构变更后的绩效工资19740元。
  • 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齐。
  • 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备受关注,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性劳动权益。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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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

能否不发放绩效工资?

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产假期间

没有工作业绩而不发放绩效是否合理?

法院如何处理类似纠纷?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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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9年2月,林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副经理,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构成。

林某产假期间,公司发布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及《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将原先薪酬结构调整为月度无责底薪、月度有责底薪、月度绩效、提成,载明产假不核算绩效工资,无责底薪和有责底薪全额发放。

此外,公司为林某缴纳了生育保险,林某收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共30503.52元。产假期间,公司按新管理办法向林某发放无责底薪和有责底薪,但未发放绩效工资,双方因产假工资等问题产生纠纷。

2021年9月,林某向城厢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林某的部分请求。对此结果,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某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不变,且产假期间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该科技有限公司以林某产假期间没有工作业绩而不向林某发放绩效,实际已降低了林某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综上所述,该公司应向林某全额发放工资结构变更后的绩效工资19740元。

法官说法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点时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涉及与生育保险的衔接,成为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保护,体现在产假期间视女职工正常出勤和提供劳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应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可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齐。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调整了薪资构成,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产假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该规定本质上是降低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应以女职工已领取生育津贴或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发放绩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予以支付绩效工资,有效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赵凌

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针对目前存在的诸多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支撑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为女性平等就业保驾护航。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落实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给予“三期”妇女特殊劳动保护,共同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彰显对女性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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