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男子午休时猝死!此前连上23天班…却不算工伤?网友炸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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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闻坊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伤认定, 工伤, 视同工伤, 不予认定工伤, 工作岗位, 南海区, 天班, 时间
涉及行业:电子/仪器/计算机, 制造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白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 35岁男子在连续工作23天后午休时突然猝死,但被认定为非工伤。
- 家属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和人社部门都不认定为工伤。
- 公司称工作时间不长,不存在过劳情况。
- 南海区人社局认为事发地点不属于工作岗位,不予认定为工伤。
- 南海区政府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午休吃饭路上突然倒地猝死
当时出了车间才4分钟
结果无法认定工伤!
这是广东何先生弟弟的遭遇
而索赔事宜也陷入难题
……
连上23天班
吃午饭路上倒地吐血猝死
何先生的弟弟何某在广东省佛山群志光电有限公司上班,8月10日中午,何某从车间出来4分钟,正在去吃饭的路上,突然吐血猝死。
“当时120救护车也到现场,人没抢救过来,医院死亡证明上写的是猝死。我弟弟连上23天班了,这就是过劳死。
我们找公司,公司说有保险,但人社部门认定不是工伤,行政复议后结果也没有改变。公司到现在还没赔偿,我们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示意图 非本文人物)
何先生认为,弟弟连上23天班
是不是工伤公司都应该赔付
以工伤为由推脱是在推卸责任
在何先生提供的弟弟2023年出勤记录中,7月显示,7月3日至17日连上15天班,休息1天,7月19日至8月9日连上22天班,8月10日打了上班卡,未打下班卡。
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小何年龄为35岁,死亡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死亡原因为猝死。
用人单位:
每日工作时间不长
应该不存在过劳情况
11月14日,佛山群志光电有限公司负责处理何某一事的工作人员说称,出事的第二天,公司就向人社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的相关资料,认定结果是非工伤,依据为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公司给员工都买了社保,意外险也能赔付一些。
“能赔付金额和家属要求的差距较大,家属要100多万元。家属复议了,最终结果还没告知我们,会根据结果执行。”工作人员说,对于家属提出的连上23天的情况,其实每天的工作时间没有那么长,应该不存在过劳的情况,连上20多天的情节还需要再核实,“人猝死后未解剖,所以医院也没有说具体的死因,只是说猝死。”
南海区人社局:
休息时间非工作岗位
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记者了解到
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
于8月11日
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提交的材料
↓↓↓
何某是该公司员工,2023年8月10日,何某上日班,上班时间由早上7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中午11时至12时为午餐时间。当日何某在公司工作至11时后打卡出工作车间,记录的时间为11时2分(有视频佐证),后其与同事一起步行出车间去吃午餐,11时6分左右,其步行至阳光走廊中间段时突发晕倒在地,经120到场抢救后证实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何某的死亡发生在休息时间内,其事发地点不属于工作岗位,其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死亡。何某的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是视同工伤。
不予认定工伤后
家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月27日出具行政复议答复书显示,该局于2023年8月11日受理佛山群志光电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开展调查,并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有效送达予公司方,2023年8月16日公司方出具《不予举证说明》,其后,答复人综合所有材料以及自身调查所得,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295416号),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答复人所作的上述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
南海区政府:
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11月8日出具行复议决定书
南海府行复[2023]563号显示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
↓↓↓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可以证实何某是佛山群志光电有限公司的员工,其是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突发疾病时并非处于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死亡原因亦非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致,故其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亦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对何某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合法有据。
对于家属述称何某午餐时间内
去吃午饭的过程应
当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的合理延伸
南海区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何某是在下班后外出吃午饭的路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其突发疾病的时间处于休息时间,且其已离开工作岗位,不能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申请人的上述复议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
网友们都炸锅了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佘欣)、网友评论
编辑:李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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