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并非能力不足,被逼签道歉函才给赔偿

发布日期: 2024-01-09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大河报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违法,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试用期间, 视频, 试用期, 大河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压迫行为

  • 近日,一段视频显示一名女高管态度嚣张地违法开除员工,引发关注。
  • 公司回应称员工被解雇是因为工作能力不胜任。
  • 员工声称被恶意开除,并非能力不行,而是因为反对盗版和芯片外包。
  • 员工称视频并非他首发,他被迫签署道歉函才获得赔偿金。
  • 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需要有充分证据,否则应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员工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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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殷海涛

近日,一段“公司女高管态度嚣张违法开除员工”的视频在社交网络上流传,引发关注。该网传视频时长为1分半钟,从仅有的片段中无法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视频中女子情绪激动,发表了“我现在就违法解除……让你两年半都找不到工作”之类的话,这段视频被人发到网上后引发网民极度不适。

1月8日凌晨,一份声明在网上流传,疑似涉事公司回应:已责令人力员工停职反省并严肃处理。声明中还提到孙某被辞退的原因是工作能力不能胜任。

该回应称,前员工孙某于2023年6月25日入职,签订3年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试用期6个月。因孙某工作能力不胜任,我司决定不予通过试用期。经协商一致,2023年12月1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我司按照协议于12月8日足额支付了11月份工资及离职补偿金。

该回应有落款,但无公章,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未搜索到声明的原始出处,仅见首发于媒体的报道。

1月8日中午,被开除的员工孙某在接受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的采访时称:“试用期马上6个月突然开除我,这是恶意开除,并非我能力不行。”

孙某说,冲突的原因是他反对盗版和芯片外包,“因为使用盗版EDA工具设计出来的芯片可能有BUG,我主张公司要有自己的芯片设计研发团队,但有些东西他们不接受。”孙某称他做芯片研发已经有20年的工作经历,当初来这家公司工作是被朋友邀请过来的。

孙某告诉记者,视频大概拍摄于2023年12月10日,并非他首发出来的,他当时只是发到了公司群里,随即被移出群聊。后来公司以他的口吻拟了一份道歉函让他签字道歉才给了赔偿金。“上面拟好了一堆道歉的话,比如自己与公司企业文化不符,能力不足等。”孙某称自己至今未拿到离职证明。

1月8日下午,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分别致电涉事公司以及人力员工井某,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给井某发去短信,截至发稿时也未获得回应。

视频截图

对于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开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称,试用期并不是“随意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炒鱿鱼”。只有在以下情形内,用人单位才可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张永辉认为,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事件中,孙某如果认为单位属于试用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游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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