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员工曝光某多多滥用竞业协议,为何意义重大?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恰帕斯东风电视机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竞业限制, 劳动法, 补偿金, 法律, 竞业, 关系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
- - 11名某多多离职员工爆料公司滥用竞业协议,索赔数额高达数十万到数百万元。
- - 竞业限制起源于保护企业利益,但如今已演变为剥削劳动者的手段。
- - 竞业限制可能将劳动者囚禁在公司无法脱身,需对相关劳动法条进行修改和解释。
- - 企业滥用竞业协议漏洞普遍存在,劳动者意志难以体现在劳动法体系中。
- - 11名员工的行动提醒法律并非不容挑战,应支持他们维护劳工权益。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前几天有一件事非常值得关注:过年前夕,11位某多多离职员工在网上集体实名爆料,称前司涉嫌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离职后起诉要求高额竞业赔偿金(数十万到数百万元不等)。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竞业限制的起源。最开始,它实际上是通过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自主择业权来保护企业在技术研发、管理运作、销售宣传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利益的一个法律手段。换句话说,企业为了留住种种看似无形的知识、文化和关系资产,以维持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而希望设置这样一条“护城河”。现有法律也确实通过限制劳动者的权利满足了企业的要求,同时规定企业必须对失去自主就业权的劳动者给予一定补偿。毫无疑问,这一规定本身就是倾向企业利益的。
不过到这件事上,竞业限制已经完全升到了另一个剥削的层级上。我看了看实名举报的信息,在被某多多起诉的几位前员工里,甚至有多名初入职场、只是在公司担任基层员工的应届生。离职后,他们大多仅仅收到来自公司的几千块竞业补偿金,却被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些索赔金额可能超过了员工在职时的工资总额。一旦某多多胜诉,劳动者将因此吐出所有工资收入,甚至背上沉重的债务。入职时那些不起眼、没有被充分解释的竞业协议和条款,竟成为离职后前司剥削和营收的手段。
还有一部分离职员工则掉进了公司设计好的法律陷阱,在补偿金为0元的情况下被巨额索赔,或者不得不待业在家,失去工作收入。
然而吊诡的是什么呢?这种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在仗势欺人、剥削员工的行为,实际上却是合乎现有劳动法律的。这也是在过往的诉讼案例当中,许多企业只要按照竞业协议给予了补偿金,就能获得法庭支持进行索赔的原因。法律条文上的随意和不确定性实际上也为企业这样的行为提供了空间。
这种行径相当于什么呢?你花了一个白菜的价格买断了一匹牛马在几年内的使用权,但你放着不用它,只是为了让任何人也不要想用上它——这么说显得非常物化劳动者,但现实确实就是这么物化劳动者的。更糟糕的是,一旦哪一天这匹牛马重新找到下家了,公司就会派专业打手把这匹牛马图掉,而且手里还握有它“先背叛了自己”的视频证据。归根结底,竞业禁止已经演变成这样一种延长劳动者对企业人身依附关系的协议。劳动者似乎必须通过向企业赔一笔赎金的方式来为自己“赎身”。
这是封建庄园主对农奴的关系,不像是资本主义经济学教科书里所宣扬的自由市场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更不像是社会主义企业对工人的关系。所以我不主张在这里讲究什么契约精神。因为企业和工人连资本主义所声张的那种形式平等都没有——不然为什么当企业要求工人保守秘密的时候,企业自己却可以泄露工人的隐私,并将偷拍视频作为证据呢?为什么企业屡屡抓住劳动法条的豁口来扩大自己的利益,而劳动者却不能钻空子呢?
我们不妨假设我们处在前文所提到的那种庄园里。我们想一想,对于一匹牛马来说,如果离开这家庄园就意味着食不果腹,还面临被主人追杀的风险,它还敢不敢逃出这个庄园。既然不敢,那么庄园主让牛马干再重再累的活儿,它也不敢逃跑。因为逃跑的后果可能更加无法承担。长此以往,这个庄园里的牛马就都变得异常地驯服,要杀要剐听便。而其它庄园的主人参观了这家模范庄园以后,也就纷纷学了起来。结果是,即便有一两匹胆子大点的牛马跑了出去,也会发现没有什么好的庄园了。这就是我们常提到的“逐底竞争”。
竞业限制最可怕的地方正在于,它在当下的环境里,可能成为将我们囚禁在公司而无法脱身的一道铁栅栏。
为什么这11名员工站出来发声和曝光很重要?因为这不光涉及到11名员工的公正,也涉及到在不断扩大滥用范围的竞业协议阴影下胆战心惊的无数基层劳动者的公正。实际上自2018年以来这样的滥用就已经开始从互联网行业扩散开去,并有不断下沉、走向全员竞业的趋势。
2020年网传某份竞业协议的竞业名单
考虑到现实情况,必须要求对现有的相关劳动法条进行修改和解释。例如《劳动合同法》第24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指谁,到底由谁来定夺?如果员工缺乏发言权,那么企业无疑可以将这一范围无限扩大。再例如,《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中也对竞业补偿金的标准给出了月均工资30%的指导性意见,而各地具体执行标准则往往更低(例如上海允许按工资20%支付)。试问这么低的补偿金标准,如何保障被竞业限制的低工资员工的生存权?与动辄上百万的赔偿金相比则更是少得可怜。
来源:当事人微博(码代码的喵2018)
同时,这11名员工的行动提醒我们,甚至连法律本身也不是不容挑战的。法律从来不是一纸死文字,而是通过立法、修订、解释和裁决等方式反映着不同力量斗争的一个阶段性结果。法律是一个变动的过程,应该是我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我们意志的主人。具体到劳动法上,类似竞业限制滥用的漏洞其实还不少。例如,企业违法加班现象仍然非常普遍,从法条上来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法缺乏对超时加班企业的明确惩戒性条文,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而劳务派遣规定滥用至今,也是因为对劳动法所规定的适用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的界定不清晰、容易滑入主观。等等。
也许问题恰恰在于,我们的劳动者的意志总是无法很好地被体现在我们的劳动法体系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11名劳动者抱团硬刚企业的行动,除了指向企业剥削,也指向劳动法本身并不合理的种种问题。这就是我们必须尽全力去支持他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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