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获批,补偿方案异议“过半数”应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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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日报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土地, 补偿, 城中村, 条例, 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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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无
- 城中村改造需得到改造项目所在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
- 若过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 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
- 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提高或降低补偿。
- 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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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成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条例》对城中村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需得到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关于征收补偿纠纷,《条例》明确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要求。规定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并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城中村改造有三种方式,要实现六大目标
《条例》明确,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六大目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拆整结合和整治提升等方式。拆除新建是指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有建筑,重新建设管理的全面改造。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微改造。拆整结合则是前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改造。
资金来源渠道明确,将推出优惠政策清单
城中村改造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条例》首先明确改造资金区域内平衡的总体性要求。其次,明确国家、省市有关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政府专项债券等政府财政资金;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等社会资金;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专项借款、专项贷款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条例》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清单制度,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政府性基金支持,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当编制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
补偿安置方案需“三分之二”同意被取消
补偿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另行补偿
《条例》将公众参与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工作要求予以规定。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需得到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针对不同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条例》针对如何制定和实施合理、可行的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记者对比去年11月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现,正式公布的《条例》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条件: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提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这一内容在《条例》不复出现。
《条例》规定,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应当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司法解决补偿纠纷,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
关于征收补偿纠纷解决路径,《条例》强化行政机关在纠纷处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征收补偿纠纷司法解决途径。针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情况,明确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路径,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区人民政府应予以支持协助。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由作出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条例》结合广州实际,补充了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条例》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统筹配建保障性住房作出了规定,参考了国家关于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的规定。
《条例》要求,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调节。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
个人可以将自有产权的房屋委托专业住房租赁机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整体运营。城中村改造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享受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金融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贾政、魏丽娜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