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明确“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 2024-04-03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封面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职业病, 职业性中暑, 职业病诊断, 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 四川省, 工伤保险, 绵阳, 高级人民法院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四川省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认定为工伤的案件,这是四川首例。
  • 罗某某在工作结束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妻子邹某某因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而未能成功申请工伤认定。
  • 经过再审和提供新证据,法院认为罗某某的死亡属于职业性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
  • 此案例激活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律适用规则,提高了社会对职业病的认知。
  • 该案例体现了法检两长共同履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护了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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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4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案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麟出庭支持抗诉。该案是四川首例认定“职业性中暑”(热射病)为工伤,激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

图据法院

案情回顾

男子死亡无法认定工伤

妻子提起行政诉讼

罗某某系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工地的工人,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

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7月25日,罗某某经医治无效后死亡。8月2日,罗某某妻子邹某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认为“罗某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10月29日,邹某某向绵阳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要求邹某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邹某某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受理,未能补正。12月26日,邹某某向绵阳某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因故补正不能。

2019年1月25日,绵阳某人社局作出决定:因罗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因此不予认定罗某某因工受伤。

2019年5月10日,邹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一审行政诉讼。

图据法院

出现新证据法院启动再审

成四川首个司法案例唤醒工伤认定“睡眠条款”

原审法院认为,罗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热射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不能证明患职业病的事实,罗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驳回了邹某某的诉讼请求。

邹某某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罗某某的女儿罗某申请,检察机关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于2022年4月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载明罗某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抗诉,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绵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因邹某某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但其未能提交确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其自身过错,不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且邹某某在二审之后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罗某某属于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行政机关应当重启工伤认定程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司法(检察)建议,绵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决定对罗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再次调查和认定。邹某某当庭提交了撤回再审请求的书面申请。法院裁定,准许邹某某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据介绍,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实践中,“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极少,在四川本案尚属首例。法检两长出庭履职,并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知,激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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