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卖员起诉小区物业案一审宣判,诉讼请求被驳回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新京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外卖员, 快递员, 送餐, 小区, 宁宁, 物业, 业主, 长城
涉及行业:服务业, 外卖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辽宁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 北京一外卖员因小区物业限制出入口而起诉物业,认为此举造成送餐绕远路,影响工作效率。
- 该外卖员请求法院判定物业不得限制外卖员、快递员只能从指定出入口进出,并要求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 法院一审认为物业的管理措施无法认定为侵犯外卖员的一般人格权,驳回了外卖员的诉讼请求。
- 外卖员表示,小区限制出入大门的规定直接影响了送单速度,有时会因此导致配送费被扣。
- 物业表示,考虑到消防和急救通道以及停车管理,对外卖员和快递员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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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起诉小区物业第一案”一审日前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无法认定长城物业构成对外卖员梁宁宁一般人格权的侵犯,驳回原告梁宁宁的诉讼请求。
做了四年外卖员的梁宁宁告诉新京报记者,从2022年起,自己发现北京北四环外的金泉家园小区有三个出入口,但管理小区的长城物业只允许外卖员走指定的一个门。在梁宁宁看来,这导致外卖员送餐绕远路,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2023年4月,梁宁宁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长城物业。在诉讼请求中,梁宁宁认为物业的规定涉嫌职业歧视与侮辱,请求判定被告管理的小区不得限制外卖员、快递员只从其指定的一个出入口进出小区。此外,梁宁宁还请求判定被告赔偿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同年7月,梁宁宁的案子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这也是全国第一起外卖员起诉小区物业限制出入的诉讼案件。当年的8月21日一审开庭,梁宁宁的代理律师表示,庭审中法官着重询问了物业的自主管理权,而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的管理权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一审宣判后,梁宁宁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决定不再上诉。
“外卖员起诉小区物业第一案”一审判决书截图。 受访者供图
速度与订单
2021年起,梁宁宁在北四环一带送外卖。在梁宁宁的观察中,区域内有三、四个小区限制外卖员出入。其中金泉家园小区直接在门口张贴了禁止外卖员进入的告示。
梁宁宁说,配送时间紧张,是自己起诉小区物业的主要原因。由于所在外卖平台要求骑手的每日送单数超过40单,大部分骑手会在高峰期选择一次性接12单,以尽量完成每日工作任务,“如果不完成,会影响跑单数据,长期下来会面临断签,派单变少,甚至被解除合作。”而外卖高峰期也是上下班高峰期,路况复杂、交通拥堵,且单子不总顺路。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区限制外卖员出入大门的规定,直接影响了送单的速度,“有时候要送的楼就在其中一个门进去就到,但这个门却不让进。要绕一大圈,再步行穿过整个小区,时间上要耗费很多。”梁宁宁说,一旦送单超时,配送费就会被扣掉三至四元。
梁宁宁告诉新京报记者,刚发现小区限制外卖员出入时,他委托外卖站点的站长前去沟通,希望能取消规定。但门口的保安只说是“领导规定的”,物业工作人员则说是因为“门口空间小不好停车”。而在咨询大屯街道工会律师后,得到的回复是“对方可能是合规合法”。
多次被拒绝后,梁宁宁决定将张贴限制外卖员出入告示的长城物业告上法庭。
这并非外卖员与小区物业冲突的孤例。2023年2月,有一条视频记录下了金泉家园小区的保安与另一名外卖员的冲突。视频中,保安拦下了一名外卖员,称物业有规定,除了鲜花、海鲜、蛋糕和药以外,其他的物品都要走北门才能进入小区,而外卖员手中的面条不在规定范围内,无法通过这扇门。外卖员提出质疑,“为什么业主能进这扇门,外卖员不能进?”保安回复,“这是物业的规定。”
2023年8月,梁宁宁在一小区侧门等候取餐。新京报记者 冯雨昕摄
开放与限制之争
梁宁宁起诉长城物业后,新京报记者曾实地探访金泉家园。不过,此时小区的东北门、东南门以及西门均已开放外卖员和快递员正常出入。
针对诉状中提到的“小区物业只允许外卖员、快递员从指定出入口步行出入小区”,一名物业工作人员回应称,小区内有10栋楼,共计2000多户业主,而西门算是整个小区的正门,大部分访客和居民打车出行时的默认定位也是这个门,所以西门的整体人流量比较大。
物业工作人员称,“西门两旁的马路上已经停放了比较多的共享单车和摩托车,如果外卖员和快递员的电动车也聚集在这里,那将会很容易造成堵塞,而我们也需要为消防和急救留出应急通道。”
一名保安则表示,之前小区确实规定外卖员和快递员只能通过指定大门进出,而原因可能是考虑到东北门门口的道路相对较宽,方便外卖员和快递员停放电动车和小型面包车。
梁宁宁的代理律师范鸿雁说,本案比较大的争议点在于确认物业是否有权禁止外卖员出入,“它需要有业主的公约,或者是相关的管理规定。”
在新京报记者的采访中,金泉家园业主意见大致分为两类。业主远女士认为,外卖员从哪个门进出小区并没有太大区别。目前小区各个门正常允许外卖员进出,小区门口的空间也并没有因为停放电动车而受到影响,“反正都要进小区送餐,从哪个门进都一样。外卖员也挺辛苦的,需要抢时间,小区又这么大,一个楼要跑大老远,限制进出累死人了。”
而另一位业主刘先生则认为,小区物业应限制外卖员进出小区的出入口,这样方便物业对外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刘先生解释,因为家中有小孩,自己在选购房子时着重考虑的便是小区的安全和严格的物业管理,“小孩在楼下玩耍,经常会担惊受怕,怕被电动车撞,或是被陌生人带走。”
刘先生说,自己不在意外卖员的送餐快慢,如果送餐时间来不及,为避免超时罚款,自己愿意协助外卖员提前确认收货。
范鸿雁表示,如果物业没有出台这种规定,又要禁止外卖员进入,是需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只有通过设定规定和章程,才能行使权利,“这一点我们是表示存疑的。另外,他们以消防通道或者说是管理为由,也不是能够完全说得通,他们可能会考虑到外卖员的车辆停放问题。但我觉得物业这个时候更需要做的是去规划一个停车的地方。”
新京报记者从金泉家园社区一工作人员处得知,小区业委会于几年前停止工作,近几年也没有召开过业委大会。
在律师乔良玉看来,我国的住宅小区是封闭式的民主自治社区,并非公共场所,业委会有权制定小区管理规则,“出于安全考虑,对非本小区业主的外来人员限制出入,是业主的权利。物业是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机构,对小区实施安全管理是他们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封闭小区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小区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限制通行是合法的。如果物业限制非业主进入小区,那也不能说是歧视非业主身份。”乔良玉说。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表示,针对物业公司对外卖员进入小区作出限制性规定的行为需区分不同情形,“如果物业公司对外卖员作出限制性规定系自身行为,并无获得业主的授权,并非执行管理规约,且该行为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非为小区安全秩序等公共利益考虑,则属于不当限制,构成侵权,外卖员是有权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如果物业公司是执行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则物业公司属于正常履职行为,“那就需要分析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应改正或撤销。”
2023年4月,梁宁宁起诉金泉家园小区物业后,物业撤掉进出限制。受访者供图
“建立合理的行权边界”
2024年5月21日,案件一审宣判。
在判决书中,朝阳区人民法院指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长城物业曾不允许梁宁宁从金泉家园小区西门进出送外卖之行为是否侵害了梁宁宁的一般人格权,而是否构成一般人格权侵害应考虑侵权四要件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首先,长城物业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从长城物业在金泉家园小区门口张贴的声明内容来看,请快递、外卖走金泉家园东北门的原因是小区西门属于消防、急救应急通道,场地有限无法满足快递、外卖车辆停放。
判决书认为,已查事实可知,金泉家园系人车分流相对封闭的小区,西门系小区唯一的机动车通道。长城物业基于对小区各个门是否有机动车通行、人员通行量、场地和交通是否拥堵等因素考量,对小区采取了一定管理措施,无法认定长城物业存在侵权的故意。
此外,从行为违法和损害后果来看,金泉家园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长城物业作为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方,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该过程中维护小区安保秩序,对外来人员进行管理,属于履行物业职责。长城物业基于其在特殊时期考虑小区具体情况采取一定管理措施,可能确会对梁宁宁送餐造成不便,但不存在仅因为外卖快递身份就限制其自由之情形,且事后长城物业已根据停车管理优化作出了适时调整,无法认定有任何侮辱外卖快递之违法行为,亦不构成对该行业或梁宁宁个人的负面评价和贬损。综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无法认定长城物业构成对梁宁宁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对梁宁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判决书中,朝阳区人民法院亦指出,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由各行各业共同保持和维护。无论梁宁宁从事的外卖快递行业,还是长城物业从事的物业服务行业,都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各行各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难免有交叉,从业人员因所从事的行业不同难免立场有异。因此,望各行各业在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充分考虑工作涉及的其他群体的便利,建立合理的行权边界,为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5月29日,梁宁宁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决定不再上诉。
新京报记者 冯雨昕 实习生 王艾琳
编辑 陈晓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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