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年轻女护士疑遭职场霸凌,跳湖自尽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法度law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护士, 职场霸凌, 受害人, 女儿, 儿童医院, 法律
涉及行业:医疗卫生, 服务业
涉及职业: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地点: 陕西省
相关议题:压迫行为, 职场欺凌
- 一名年轻女护士在西安市儿童医院工作,疑似因长期遭受职场霸凌而选择自杀。
- 女护士在工作中遭到科室护士长的辱骂和打压,特别是在微信群内公开受辱。
- 此事件引起了当地卫健部门的关注,已责令儿童医院进行调查。
- 法律专家指出,职场霸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要求施害者承担法律责任。
- 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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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网友在网络发帖称“自己的女儿在西安儿童医院上班,疑似遭受职场霸凌,已经轻生自杀”,引发广泛关注。对此,当地卫健委回应,已责令儿童医院处理此事。
据网传截图显示,发帖人称26岁的女儿从小乖巧懂事,大学毕业就找到工作,入职在西安市儿童医院,在皮肤科做护士,如今已经工作两年。
护士的工作十分辛苦,经常要上夜班,本以为已经工作两年,日常工作轻车熟路,不会再有“新手期”的痛苦。没想到女儿刚入职就被科室护士长辱骂打压。
网友晒出一张名为“儿医皮肤护士群”的群聊截图
“近期护士长更是直接在微信群里对女儿破口大骂,成为压倒女儿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
7月30日,当地卫健部门表示,已经责令儿童医院对此事展开调查,后续会给出回应。
律师解读
关于此事,“杨律师法律分享”刊文称,此事中,女护士若长期遭受护士长的言语攻击、欺辱打压,甚至在微信群公开辱骂,这种行为涉嫌霸凌。霸凌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所,我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职场霸凌的具体法律条款,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该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受害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要求单位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霸凌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频定。
具体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需根据霸凌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霸凌行为较为轻微,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还可能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恩雄律师表示,若侮辱他人导致严重后果,例如他人去世的,可以被追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判刑3年;若单位对劳动者存在侮辱、体罚等情形,可以被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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