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亡视同工伤争议
来源网站:the.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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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
关键词: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 工伤, 工作岗位, 时间, 牧原, 职工
涉及行业:制造业
涉及职业: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工作时间, 新冠肺炎
- 牧原肉食品公司职工蒋邓帅因工作过劳去世,其工伤认定经历多次波折后被认定为工伤。
- 蒋邓帅在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后,仍然继续工作,直至去世前一天还在深夜工作。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 蒋邓帅的工作和休息场所实际上为一体,他因工作繁忙,长期夜里加班和开会。
- 牧原肉食品公司与蒋邓帅的亲属达成协议,按照工亡待遇申报,但最初未能获得工伤认定,直至出现新证据后情况有所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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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亡视同工伤争议
病亡视同工伤条款自《工伤保险条例》2004 年施行以来就备受争议,其排除了离开工作岗位后在其他场所因「过劳」而猝死的劳动者适用该条款,同时又设置了抢救无效死亡的「48 小时」限制
牧原股份 (002714.SZ) 全资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牧原肉食品公司」)职工蒋邓帅去世一年半后,其工伤认定几经波折才迎来重大转折。2023 年 1 月 1 日上午,33 岁的蒋邓帅被发现死于宿舍床上,之后因未能获得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其妻冯婉婉在向内乡县政府行政复议失败后,将人社局、县政府告上法院,诉请重新认定。
2024 年 7 月 16 日,这起「民告官」官司开庭。据财新了解,当天庭审未进行实质审理,就因原告申请法院回避、提级管辖而休庭,但之后几天内乡县人社局决定重新调查,原因是发现了蒋邓帅去世前一天病情的新证据。7 月 31 日下午,内乡县政府官网发布工伤认定公示,蒋邓帅被认定为工伤,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冯婉婉介绍,其夫蒋邓帅 2022 年 1 月加入牧原肉食品公司后,被派驻到杭州的服务站担任销售,他工作繁忙,时常到夜里还在上班,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也得不到充足的休息,去世前一天仍工作至凌晨 3 点多。她认为这是因工导致的过劳死,属于工伤。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两大类,前者包括条例第 14 条规定的事故伤害、职业病等七种情形,后者包括第 15 条设置的病亡、抢险救灾受伤等三种特殊情形。职场过劳死的工伤认定适用第 15 条的第一种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可概称「病亡视同工伤」。
据《工伤保险条例》,若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牧原股份内部人士向财新透露,牧原肉食品公司为蒋邓帅缴纳了工伤保险,也向县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此前提交的材料被认为不符合「病亡视同工伤」要求,直至新证据出现后迎来转机。这名人士称,公司在蒋邓帅工伤认定上立场与其亲属一致,也希望他的劳动权益能得到保障。
病亡视同工伤条款自《工伤保险条例》2004 年施行以来就备受争议。其排除了离开工作岗位后在其他场所因「过劳」而猝死的劳动者适用该条款,同时又设置了抢救无效死亡的「48 小时」限制⸺后者使得劳动者家属容易处于被迫选择放弃治疗的道德困境。迄今 20 年间前述情况多有发生,有些案件在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反复流转,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视同工伤争议中不再抽象空洞,而是真切又具体。司法机关在一些个案中,开始尝试对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扩大解释,从而促使行政机关改变对个案的工伤认定,但这能解决普遍存在的争议吗?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离世
在妻子冯婉婉印象中,蒋邓帅去牧原肉食品公司杭州服务站担任销售后异常繁忙,凌晨工作已是常态,去世前两三天亦是如此。她说,事后才知道丈夫与牧原肉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这是一种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企业中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通常为高管、外勤、推销人员,以及长途运输等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这些人无法在固定时间点上下班。尽管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企业采用「适当方式」确保不定时工作制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但现实中职工过劳情形普遍存在,极易演变成「从 0 点到 0 点,一周 7 天不休息」的「007」工作制。
在亲属提供的证据中,蒋邓帅去世前和同事时常半夜沟通工作,有时凌晨还在参加工作会议,汇报明日的工作规划。冯婉婉对财新说,虽然很累,但丈夫要强、刻苦,有追求,希望在工作上闯出名堂,当时丈夫一人在杭州,她在河南老家照顾不足一岁的孩子,通过两人的日常互动她也感知到丈夫的工作强度,但没想到会发生意外。
2022 年 12 月 20 日,蒋邓帅告诉妻子他感染新冠病毒「阳了」,不过并未停止工作。这在当时服务站属于被鼓励的事,站长曾经在工作群说:「发烧居家休息,不是躺平什么都不干了」「低烧人员可以安排拜访市场客户」。之后几天,蒋邓帅的身体状况如何目前难以回溯,但据聊天记录,12 月 23 日,他跟客户聊到「除了嗓子还疼轻微咳嗽,其他和平常没啥区别了」。
变故发生在 12 月 30 日,当天上午他还外出拜访客户,但病历显示,下午 5 时 48 分他在杭州城东医院就诊,病史描述为「患者 3 小时前突发胸痛,以心前区为主,呈持续性隐痛,伴头晕、一过性黑蒙无胸闷心悸,近几天有咳嗽咳痰,痰色黄,量不多,无发热,无恶心呕吐」。做完胸部平扫 CT 后,医生诊断其为肺部感染,开了治疗药物。
同样是在这一天,蒋邓帅签订了一份目标承诺书,称保证完成元月销量目标「35+6 吨」,实现元月收入 1.5 万元。牧原股份人士介绍,当时新冠疫情管控刚放开,又临近屠宰行业在春节前的销售旺季,这一个月的销量在全年占比很大,屠宰业的行业特性又导致销售岗时常需要在夜晚工作,进行对接订单,保障肉食品顺利送达,而蒋邓帅是大客户岗的销售,其收入与业绩挂钩。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下午,从医院返回服务站后,蒋邓帅当晚迎来了强度颇高的工作。20 时 45 分,站长在工作群通知 21 时将召开公司「销售部春节大干启动仪式」。据财新了解,杭州服务站远程参加了公司会议,会后又召开了服务站会议。从蒋邓帅与妻子、同事的微信对话看,他到 12 月 31 日凌晨 3 时 41 分仍无法休息。而 31 日是元旦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天。
12 月 31 日天亮后的 9 时 35 分,一名同事发信息给蒋邓帅:「快起来吧,站长都起来了。」蒋邓帅表示他今天休息。但记录显示领导仍试图给他安排工作,11 时 43 分,前述同事发信息称,站长让他下午去买菜晚上做饭,并在之后几次提醒。蒋邓帅直到 17 时 03 分才回复说:「我做不了,心口痛,快死掉了。」但有些客户信息他不得不处理,17 时 15 分,蒋邓帅与客户陈某沟通物流安排,两人断断续续聊到 18 时 18 分,其间他还与别的客户语音通话一两分钟。
蒋邓帅的最后记录是监控视频拍到的:他在 18 时 24 分与同事外出,19 时 13 分返回。他的一名同事告诉财新,当时蒋邓帅等人是去为服务站的晚饭买菜,但不记得蒋邓帅是否有参与做晚饭。另据了解,服务站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的一公寓楼中,为宿勤一体。
据杭州市急救中心病历,2023 年 1 月 1 日 9 时许,蒋邓帅被同事发现「仰卧于床上,呼之不应」;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他「身体僵硬,可见尸斑,心电监护显示平直线,宣布死亡」,告知患者死亡时间较长,无抢救意义。因现场无家属,同事仍要求送医,就近送往下沙邵逸夫医院,到达时仍未恢复自主心跳和呼吸。
蒋邓帅离世后,冯婉婉等亲属赶赴杭州与公司方面处理后事,至 1 月 8 日遗体在杭州火化。其间亲属与牧原肉食品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沟通蒋邓帅死亡事宜,按照工亡待遇申报,亲属则需全力配合「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协议还约定如因亲属不配合,或向第三方告知该事宜,导致工亡待遇无法申请或申请不成功,则由亲属承担相应责任。这份协议在事件曝光后备受质疑,认为牧原肉食品公司额外加重了亲属的责任。
工伤认定争议后的新证据
但之后的发展让公司和亲属感到意外,蒋邓帅之死无法获得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2023 年 1 月 18 日,牧原肉食品公司向内乡县人社局申请认定蒋邓帅为工伤,经过材料补正后获得受理,但县人社局当年 7 月 10 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牧原股份的内部人士称,子公司起初是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要求申请,人社局不认同是因为无直接证据证明蒋邓帅病亡当天早上有上班,后子公司又以病亡视同工伤条款的后半句要求,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补正材料,但人社局认为其不符合突发疾病的规定。
冯婉婉不服,向内乡县政府申请复议。亲属方认为,蒋邓帅工作的场所与宿舍实际上为一体,即客厅为办公场所,卧室为其休息的宿舍,蒋邓帅及同事上班及吃住均在此处。因工作繁忙,蒋邓帅长期夜里开会、加班,实际上工作场所与休息场所、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已经完全混同,因疫情原因,牧原作为肉类等民生物资供应企业,工作量激增,在此期间蒋邓帅常常工作至深夜,并不拘泥于在办公室办公,经常在宿舍内加班,宿舍其实也是办公地点之一。
冯婉婉一方称,在疫情特殊环境下,据工伤认定的实务和扩大解释,可解释为「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 48 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蒋邓帅 2022 年 12 月 30 日 16 时在工作过程中突感胸部疼痛,后到杭州城东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完全符合「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发现感染」。而蒋邓帅在开具药物后即回岗位进行工作,并且在就诊当天加班至深夜,2023 年 1 月 1 日上午 9 时许发现死亡,从感染到发现死亡不足 48 小时。
亲属方还提出,蒋邓帅案可参照浙江省高级法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劳动争议部分第 5 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内乡县人社局在答辩中阐述了不予认定的原因,认为据人社部相关通知和要求,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就病亡视同工伤的情形而言,人社局认为,蒋邓帅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不具有连贯性,且该局调查了最先发现蒋邓帅异常的同事,其称当时蒋邓帅脸朝墙,盖着被子躺在床上,可见蒋邓帅发病时并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内乡县人社局援引了人社部法规司给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第(一)项的复函(下称「复函」)作为依据。复函建议,对病亡视同工伤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 48 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 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双方各执一词,但内乡县政府审理认为,蒋邓帅死亡后,公安机关接警到达现场并全程参与该死亡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置工作,但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查阅参考公安机关对本事件的现场相关调查取证材料,于是在 2023 年 11 月 1 日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人社局调取了公安现场取证材料并再次对蒋邓帅同事询问后,同年 12 月 18 日又一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冯婉婉不服再次申请复议。这一次亲属方提到,用人单位为蒋邓帅提供的住处实际上存在工作地点和休息地点的混同,且在疫情的关键期间,在蒋邓帅常态性地 24 小时内在工作时间超过休息时间的情况下(2022 年 12 月 30 日当天加班至 12 月 31 日凌晨 4 点以后),休息仅仅是为了恢复体力;由于蒋邓帅经常性加班,去世前一天仍加班至凌晨 4 点,且住宿地点根据其特殊时期工作量应当合理解释为工作岗位,故法医推断蒋邓帅凌晨 3 至 4 时的死亡时间应当合理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此次复议内乡县人社局态度依旧,仍主张蒋邓帅「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且蒋邓帅发病时并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次内乡县政府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于 2024 年 4 月裁定维持。之后冯婉婉将内乡县人社局、县政府诉至内乡县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议维持决定,判决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牧原肉食品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7 月 16 日,该案在内乡县法院开庭,旋即因原告申请法院回避、提级管辖而休庭。据冯婉婉介绍,开庭前法院曾安排几方调解但未达成一致,不过庭审后的 7 月中旬内乡县人社局向其提取了律师发现的新证据,并表示将重新调查。她说,此前工伤认定和复议阶段她在找蒋邓帅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工作记录时,忽略了他和同事之间的对话,而律师郝正新在开庭当天从丈夫与同事的微信聊天中找到了 31 日下午蒋邓帅已发病的新证据,即同事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天亮后的 9 时 35 分开始催促其做饭,蒋邓帅在 17 时 03 分回复说「我做不了,心口痛,快死掉了」等信息。
郝正新对财新表示,该案关键依旧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能否作延伸适用,从过往判例看,只要证明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与在宿舍死亡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密切性,就可以被认定为病亡视同工伤。而新证据表明,蒋邓帅在工作时间就突发身体不适,非常严重。
牧原股份的内部人士称,公司也就新证据向人社局递交报告,让上述与蒋邓帅对话的同事对过程进行了说明,这能增强蒋邓帅发病到病亡之间的连贯性,此前的工伤认定提到的最后记录是蒋邓帅和同事在 31 日 18 时多开车出去「购物」,新证据证实出去是为服务站晚饭买菜,能把逻辑链条连起来。这名人士也表示,公司在蒋邓帅申请工伤中收集证据等方面确有做得不足之处。
司法的扩大适用
蒋邓帅案揭示了劳动者过劳死后认定工伤的艰难过程,既受申请阶段举证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又受制于现有病亡视同工伤法条适用的不同理解。据财新了解,此类案件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后,已有司法个案从加强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对病亡视同工伤扩大适用,但争议仍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2017 年 10 月 31 日下午,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傅高木在工地感到身体不适,独自回到毗邻工地的宿舍休息,至工友下班其已昏迷不醒,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初步诊断为突发呼吸心跳停止 2 小时余,心脏性猝死。之后,因南岸区人社局认定傅高木不属于病亡视同工伤,引发傅妻魏立敏提起行政诉讼,官司一路打到重庆高院,于 2020 年 6 月才迎来再审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重庆高院在上述判决中称,从维持基本的社会道德观念前提下努力实现劳动者权益的最大化,并结合遵循按照社会法的法律规则运转的工伤保险基本理念予以统筹考虑,寻求更为公平、公正、合理并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解决方案,这是作为裁判决断的法院应有之责。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处于「重症状态」导致无法坚持工作,之后离开工作岗位就近休息缓解症状,该就近缓解病情符合生活情理,具有合理性,将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送医施救且在合理时间内确系疾病恶化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作为社会法调整适用的工伤保险规则要旨。
最高法院在 2018 年 12 月作出的一份行政裁定中指出:「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在这起再审案件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审法院将上班时间因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宿舍休息后死亡的员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做法,并称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涉案职工「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不过,财新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这类扩大适用的判决多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才有结果。
争议更大的还有视同工伤条款中 48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扩大理解。目前人社部门采用《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死亡认定标准,即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工伤中的死亡证明通常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而医院临床宣布死亡以患者呼吸、心跳停止为标准。在极少数视同工伤案例中,法院认可以脑死亡标准作为劳动者死亡的时间,以此支持将经抢救 48 小时之后才临床宣告死亡的劳动者认定为病亡视同工伤。
国内医学界将脑死亡描述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判定的先决条件是昏迷原因明确、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临床判定标准是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这一界定与「植物人」不同,陷入脑死亡后没有自主呼吸,仅能靠呼吸机维持心跳,且脑死亡被认为是不可逆的,而「植物人」存在自主呼吸,有苏醒的可能。
不过大量判例显示,人社部门普遍反对用「脑死亡」标准来认定死亡。这可以从前述人社部法规司的复函中找到依据,即病亡视同工伤「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障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大多数法院亦认可这一观点。
当劳动者亲属不服生效判决时,可申请检察监督。2024 年 7 月,最高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一男性职工 2021 年参与河南暴雨洪涝灾害抢险后,在办公室昏迷送医,五天后临床宣布死亡。当地人社部门未认定为工伤,引发职工妻子提起的行政诉讼,历经两审该职工依旧无法获得工伤,直至申请市检察院监督才迎来转机。检方介入后组织医学专家对死亡职工的全部住院病历资料进行审查,并由检察技术部门对专家会诊意见鉴别,最终认为该职工入院抢救 48 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于是推动当地中级法院再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当地人社部门于 2024 年 4 月将职工认定为工伤。
上述典型案例发生在新乡市。该市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回应财新称,他们不会因个案而改变工伤认定标准,仍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病亡视同工伤执行,严格按照医院临床诊断认定。他表示,一般病历上没有脑死亡的表述。另一名为青海省某地人社局代理工伤案件的律师表示,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在有些案件的审查上「确实存在一些差异」。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凌云曾受上海市检察院委托,为一起视同工伤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她告诉财新,该案的劳动者经抢救超过了 48 小时才死亡,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抗诉,高院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该案中,劳动者「出院小结」中仅有「考虑脑死亡」的表述且未明确脑死亡的具体时间,高院在判决中表示,如仅以在相关证据中出现「考虑脑死亡」的表述即确定自然人的死亡状态及时间,既有违客观严谨,也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尚未对「脑死亡」进行立法,客观上难以要求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中自行选择并改变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
面对人社部门和大部分法院对病亡视同工伤严格做文义解释,一些检察院、法院适当扩大解释的情况。李凌云分析说,人社部门作为工伤认定部门,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又要兼顾用人单位负担,避免给工伤保险基金造成压力,所以普遍从严把握病亡视同工伤认定标准。检察院通常对个案监督,是受工作导向影响,如近几年的「检护民生」行动,其思路是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对视同工伤进行研判。法院系统在个案判断时,尽管不同法官对视同工伤理解有差异,但在法律没有修改情形下,普遍会用「相对保守」的做法来判断视同工伤。
法条争议有待解决
我国并非判例法体系,司法机关办案依据成文的法条,而如何理解适用法条,法官确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问题在于,类似案情得到不同结果的判决增多,既会影响普通人对司法公信力的看法,又可能引发更多基于追求相同结果的诉讼,徒增诉累。长期办理工伤案件的重庆律师周立太对财新表示,当前不同地区的法官在理解病亡视同工伤条款时标准不一,并非都能扩大适用,在他的印象中,经济发达的地区更容易作出扩大适用,加强保护劳动者权益。
有的扩大解释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采纳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则不仅涉及视同工伤认定,还影响自然人死亡时的婚姻、继承等其他民法问题。在李凌云看来,当前病亡视同工伤的司法个案对脑死亡认定的突破也仅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角度论证,并未成为学术或实践中的通说。她认为,现在此类争议越来越多,如果最高法院能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病亡视同工伤的适用,有助于减少此类争议和反复的诉讼压力。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曾参与《劳动法》的论证与起草工作,他告诉财新,当前对病亡视同工伤条款严格按照法条限定,还是扩张从宽解释的争议,实际上是立法目标与行政司法目标的冲突:保障过劳死的劳动者权益应该是一个立法目标,这一目标不能通过扩大司法认定的方式来实现;在个案中检察院、法院用组织脑死亡认定以突破「48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限制,属于用司法手段实现原本需要通过修法来实现的目标,「但个案解决不了普遍性问题,且可能带来更多的不公平」。
董保华说,病亡视同工伤条款扩大适用能否得到司法机关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舆论、检察院抗诉,但这都是稀缺资源,普通人难以获得。
病亡视同工伤条款源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4 年 4 月 1 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述规定由第 15 条规定的病亡视同工伤条款取代。2010 年该条例第一次修订时病亡视同工伤条款亦未变动。
为何要如此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司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人士编写的《工伤保险条例问答》披露,是否将突发疾病死亡纳入工伤范围,是条例起草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之一;支持观点认为《试行办法》规定了上述情形,如果条例不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势必缩小职工的现有保障范围,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围有利于调动工伤风险较小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反对观点认为,从工伤的基本精神出发,突发疾病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将其纳入工伤范围,且在实践中也感到很难操作,以及《试行办法》近七年的试行结果表明,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从维护职工权益出发」,规定了现行的病亡视同工伤条款。
董保华在 2010 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次修订时,就建议修改病亡视同工伤条款,并指该条款本身是「一个极不人道的提法」。他对财新表示,1996 年《试行办法》的规定比目前的病亡视同工伤条款更国际化和科学,原来的规定中突发疾病有「工作紧张」的前提条件,走向的是过劳死认定方向,而现在的法条替换成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考虑突发疾病是否因工作原因,过劳死通常积劳成疾,并不一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现行规定改变了过劳死走向工伤认定的方向,相比之前属于改道而行。
董保华建议,应该对病亡视同工伤条款进行修改,一方面重新加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以保障过劳死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将其调整纳入「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如此修改后,过劳死认定的权利将回到劳动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尽管这项工作极具挑战,但这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任。参考域外的日本对过劳死的认定,是由行政部门调查劳动者的工作记录确认其过劳死前一定期限内工作的强度,医生负责确认病亡与过劳之间的关系,这或许是能参考的一种方式。
财新查询发现,2019 年 6 月,人社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取消病亡视同工伤 48 小时之限的建议时坦陈,「工伤认定 48 小时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对该人大代表建议,人社部「将认真加以研究,并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予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