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鉴定职业病,岗位却早已消失……

发布日期: 2024-09-19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中工网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职业病, 岗位, 职业病危害, 工作场所, 劳动能力, 华庄, 记者, 因素
涉及行业:制造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上海市

相关议题:肮脏或危险的工作环境, 工人仲裁/起诉, 工伤/职业病

  • 姚龙根因长期接触有害工作环境后被诊断出肺部恶性肿瘤,但在寻求职业病鉴定时遭遇单位不配合的困境。
  • 姚龙根在工作中长期暴露于一氧化硫、高温、燃烧飞灰等有害因素,导致严重健康问题。
  • 在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因原岗位已消失和超过仲裁时效,姚龙根的申诉未能成功。
  • 即便姚龙根的病情与工作环境有很大关系,企业方面仍旧声称没有证据表明病情与工作相关。
  • 姚龙根的案例反映了职业病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题,以及劳工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在实际工作中,职业病的发现往往滞后于实际发生时间,这使得很多职场人在意识到健康问题时,为时已晚。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岗位迭代速度加快,很多传统的有毒有害岗位正在被淘汰,这就导致了许多劳动者在面临职业病风险时,取证困难、维权无门。

劳动报最近接到一起投诉,当事人的体检报告出现异常想要鉴定职业病时,离开原岗位已有十余年,甚至原来的岗位已经消失,无从取证。

读者自述

离原岗十余年后肺部发现恶性肿瘤

“1985年,我进入上海华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酸洗及司炉工等工作。”今年65岁的姚龙根称,当时,金属制品厂对烧煤的需求量较高,主要用以满足生产过程中的加热需求以及员工和设备的取暖。尽管工厂每天烧煤的数量让人咋舌,但姚龙根毫无怨言,每天辛勤劳作,忙的时候甚至“一个人承担着两个人的工作量”。

“这个岗位当时一天是24小时3班倒,夜班还好,白班一般比较忙。”姚龙根表示,“最高的时候,我一个人就得负责烧掉十几吨的煤。”据他透露,虽然烧煤的大锅炉搭在户外,但他工作的环境高温特征十分明显,“很热的,你想想烧煤的机器里面温度要达到90多℃,我要不停地去操作,人感受到的温度最起码也40多℃了。”

在这个岗位上,他一做就是二十几年。“后来我因病离岗,单位安排我去做门卫了。”姚龙根介绍,当时的病情没有引起自己足够的重视,以为“年纪越来越大,干不动很正常”。然而,2017年,他被诊断出患有肺部恶性肿瘤。医生告诉他,这可能与他之前长期所处的工作环境有很大关系。“听到这个消息,我心里五味杂陈,既担心自己的身体,也想到了之前的工作经历,感觉对身体应该确实是有影响的。”姚龙根回忆道。

于是,他向单位提出职业病鉴定的要求,希望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治疗。不过,姚龙根透露:“单位对我的要求置之不理,拒绝配合我去做鉴定。”

2017年再次调岗病情加重提前退休

据姚龙根介绍,2017年3月,公司又将其安排进物流仓储部工作。“基本工作内容就是在车间里把产品装箱,属于体力活里面相对较轻的吧。”但他表示,自己一日不如一日的身体实在支撑不了每日在车间装箱的体力劳作的繁累,干了不到一个月,自己的病情有明显加重迹象。

“2017年4月,我做了胸腔镜下肺叶切除手术,5月份我自己去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姚龙根说,自己也想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在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最后没能认定成功。

“身体不好了,干不了活了嘛,(单位)就提前给我办病退了,当时退休的时候我还没到60岁退休年龄呢。”2017年5月,姚龙根提前退休。

提交职业病认定申请被告知原岗位已消失

据姚龙根透露,当年做完手术后,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向职业病认定部门提交了书面申请,然而,职业病认定部门告知他,原来所从事的司炉工岗位已于2008年消失,并询问他是否能够提供当时工作环境的灰尘样本。

这对于已经离开该岗位多年的姚龙根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岗位都没有了,而且那个烧煤的大锅炉也都已经拆掉了,我去哪里提供环境的样本?”姚龙根一筹莫展。随后,他一边忍受着病痛的折磨,一边四处奔波,尽力寻找能够证明他工作环境的证据——找过工作单位,也找过多个相关部门,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无奈之下,他最后决定将单位告上仲裁庭,结果却是超过时效,予以驳回。

至今,姚龙根的身体还在靠吃药治疗,除了医保能够报销的部分,费用几乎都由他自己承担。“我明明是因为工作环境才身体受损的,是受害者,为什么会四处碰壁,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治疗?”姚龙根想要一个答案。

记者调查

姚龙根在该金属制品厂几经岗位变动,前后共计度过了30余年职业生涯,他声称自己因早年工作环境恶劣,长期频繁接触一氧化硫、高温、燃烧飞灰等有害因素,导致自身呼吸系统出现严重健康问题,甚至出现肺部恶性肿瘤。对此,企业方作何回应?

企业负责人:无证据表明病情与工作相关

在某企业信息查询官方平台,记者以“华庄金属”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出现多家企业,涉及不同省份、城市,其中“上海华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显示为“小微企业”,处于存续期间。其更多公开信息显示,该企业创立于1970年,多年来,从事金属冷冲压加工、模具设计制造、金属壳体涂装、焊接等钣金工艺制造……法定代表人为朱伟锋。姚龙根曾向记者透露:“朱伟锋是我们厂长,他对我这个事情清楚的。”

9月10日下午,由当事人姚龙根带路,记者与其一同前往位于嘉定区江桥镇的上海华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厂区电动推拉门的阻拦下,记者拨通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先行联系企业负责人朱伟锋。在电话中,朱伟锋告知记者,他本人目前不在上海,并且副厂长、人事科负责人等都在外地,“因为我们去年就搬厂了呀,现在在江苏,那里(指嘉定厂区)已经租给别人了。”当记者询问为何厂区大门门头依旧为“上海华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其表示新接手的人正在进行改造,应该不久后会拆除。

记者表明来意,问及有关姚龙根的事项,朱伟锋表示:“我们一直都是配合他的,但是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得的这个病是由于我们的工作环境差导致的。再说了,时代在发展,一些落后的生产设备我们也早就淘汰了,他这个岗位十几年前就没有了,你说让我给他拿环境样本去检测,我怎么配合?客观条件上达不到呀。”

对于姚龙根当初要认定工伤和鉴定职业病的做法,朱伟锋认为凡事都讲究一定的时效性,“举个例子,员工总不能在离职十几年之后,说职业病是在之前单位得的吧。”

另外,朱伟锋还提到,当年是姚龙根自己主动提出身体情况不佳,所以企业才根据当时上海的相关政策帮他办理病退。“这个是根据其个人主观意愿,结合当下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做出的决定。他也自此享受退休待遇了,至于他退休金的数额是多少,我不清楚,也不是我能决定的。”

劳动仲裁:仲裁已超过时效

记者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发现,2024年8月19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裁决认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姚龙根的病情未被认定为职业病或工伤,且其要求上海华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其退休前工伤医疗费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故不予支持。

最新进展:法院已受理本案件

当事人姚龙根向记者透露,其于9月2日收到一则短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表示,姚龙根起诉上海华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起诉状已经收到,并于9月2日立诉前调解案件,若有调解意向,可以查询法官指导信息……

律师解析

姚龙根想要鉴定职业病时,却已离开原岗位十余年,甚至发现原工种都已消失。在认定工伤无果、通过仲裁维权被告知超过时效等之后,他是否无路可走?记者就此采访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张烨石律师,帮助厘清本案个中法律关系。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是职业病认定重要参考

“诊断、鉴定职业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张烨石律师指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因此,如果姚先生无法提供当时环境的灰尘样本,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鉴定机构也可以对当时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张律师补充道。

同时,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与工作中接触的危害因素有因果关系,且接触的危害因素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才算职业病。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其中包括: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2.职业性皮肤病,9种;3.职业性眼病,3种;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7.职业性放射性,11种;8.职业性传染病,5种;9.职业性肿瘤,11种;10.其他职业病,3种。

若离职或退休后鉴定为职业病仍可申请工伤认定

职业病的症状通常具有滞后性,若症状显现时劳动者已经离岗或该岗位已经不存在,是否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证明其职业病与原单位有关?

对此,张律师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因此,即使劳动者已经离职或退休,但若其之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又被诊断为职业病,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会因此否认职业病与原单位、原工作岗位的关联性。

(劳动报 朱兰英)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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