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长假期间不幸在宿舍猝死……能算工伤吗?公司:没排他值班!案子一路打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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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观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水电工, 工伤, 认定工伤, 宿舍, 公司, 待命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作时间, 工伤/职业病
- 赵某作为水电工,在长假期间留守公司宿舍不幸猝死,当地人社局初步认定为工伤。
- 公司反驳称赵某死亡时并非值班在岗,法院一审和二审均支持公司观点,认为无法证明其死亡属于工作时间和岗位。
- 家属对一审和二审判决不服,坚持上诉至高院寻求公正。
- 高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返回宿舍休息是按照公司及岗位要求处于正常值班待命状态。
- 最终,高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如果长假期间,
留守在公司宿舍过节,
但不幸发生猝死事件,
能算工伤吗?
就有这样一个
发生在2018年的案例,
当地人社局:算工伤!
法院:不能算!非工伤!
家属委屈,一路诉至高院!
结果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
事件回顾
赵某在某养殖公司任水电工,上下班要通过出入口的考勤系统验证指纹后进出。
2018年9月30日,赵某按公司要求回到种鸡场宿舍值班。17时40分,赵某经过考勤系统打卡下班离开生产区,之后再无打卡记录。18时05分左右,他从公司外出,20时30分回到员工宿舍休息。
10月2日7时30分,因领导打电话给赵某无人接听,保安林某到员工宿舍寻找,发现赵某趴在床上呼之不应,120到场后初步诊断为猝死,公安机关法医经过现场勘查排除他杀。
△图片来自网络
12月16日,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其公司《水电工岗位职责》规定,赵某死亡前按照规定晚上住公司宿舍。根据调查的证人证言,水电工请休假需要提前一天向场长提出申请,场长同意后才能休假,而赵某在9月30日至10月2日期间均未提出请假申请。因此,赵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再审:
不能证明员工系值班在岗,
无法认定工伤!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社局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当日是正常值班待命,且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安排赵某国庆节值班。
故,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合法性。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由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赵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人社局认定赵某死亡为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赵某的上班时间为7:30-11:00,14:00-17:30。2018年9月21日,公司办公系统中公布并传阅了中秋、国庆节值班人员表,其中没有赵某,因此他在2018年10月1日至3日处于放假休息状态,不属上班工作期间。
二、赵某不在国庆值班人员名单中,故他未向场长请假并不能证明赵某在2018年10月1日至3日需要值班。
三、公司《水电工岗位职责》是规定水电工在上班期间、在岗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并不能推定水电工必须24小时全天候待命,休息时间不能视为上班待命期间。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赵某家属仍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
法院审查认为,工作时间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完成工作任务,职工受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切必要时间。
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赵某下班返回公司宿舍休息系按公司及岗位要求处于24小时正常值班待命。人社局将职工宿舍列入工作岗位范围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因此,原审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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