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三年多,仍被原单位欠缴16年住房公积金丨大象帮

发布日期: 2024-10-14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大象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公积金, 离职, 公司, 法院, 万润, 济南
涉及行业:制造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山东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 张先生在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拖欠了他16年的住房公积金。
  • 离职后,张先生多次尝试与公司协商补缴公积金问题,但公司未给予满意答复。
  • 张先生及同事向仲裁院和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16.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积金问题需行政处理。
  •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下达多个补缴通知书后,公司仍未缴纳公积金。
  • 法院准备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公司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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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姜明圆

10月10日,大象新闻·大象帮接到张先生投诉称,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拖欠他在职期间的公积金费用数万元,不予缴纳。

“2005年9月-2020年10月,公司欠缴我的住房公积金。2020年11月-2021年7月,未按我的工资实际基数,未足额缴纳我的住房公积金,我都已经离职三年多了,公司都没给我解决这个事情,还找各种理由推脱。”张先生无奈地说。

【上班十余年,被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张先生告诉大象新闻记者,在2021年7月,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从原驻地搬迁,由于经济补偿金和公司拖欠住房公积金等的问题,他选择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的张先生多次和公司交涉补偿公积金一事,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公司说我是自愿不去的,没有经济补偿,也不愿意补偿公积金。”

2021年10月,因多次协商无果,张先生和另外两名同样存在欠缴公积金的同事,一同到济南市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仲裁。因为他们任职的公司属于南京市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鲜生产事业部里的下属子公司,同年12月,他们又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张先生和公司双方存在16.5年的劳动关系,按劳动者在职16.5年的工作年限,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张先生16.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公司拖欠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张先生告诉大象新闻记者:“法院说,公积金问题不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之内,建议我们到公积金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如果行政处理后公司再不缴费,可以让政府公积金部门到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张先生拿着法院判决书、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到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张先生称,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在2023年11月和12月,先后给公司下达了补缴、催缴、限期缴纳决定通知书后,又陆续下了几个补缴公积金的行政处理文书。但即便如此,公司仍然没有去公积金处缴纳费用。

【公积金中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2日,记者联系到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已经下了催缴的文书,但公司一直不交,按照我们的程序,下一步就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该工作人员还称,正常的补缴流程是单位通知职工,职工把应缴的部分转给单位,单位再给我们一并转来,一起入账。

“但是这个事已经走到投诉这一步了,职工和单位之间有矛盾,存在相互不信任的情况,我们只能协助单位通知职工进行补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们合作的律所已经把材料提交到法院执行局了,下一步,就是等法院执行局排期立案了。”

随后,张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公司一名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电话,电话接通后,该工作人员表示,总部领导在处理此事,并称“我不是对接人,并不清楚此事”后,便挂断了电话。

【律师解读:企业如拒不执行,或涉嫌违反《刑法》】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法院已经针对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职工的纠纷做出了裁定,济南万润公司应当按照法院的生效裁定书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义务。

“就本案来看,后续法院执行局将根据裁定书对济南万润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济南万润公司对已经生效的裁定书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甚至是采取对抗执行的措施,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付建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付建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如公司拒不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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