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亦有“价”!这起判决让家庭“隐形付出”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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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观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
关键词:经济补偿, 家庭, 付出, 家务, 补偿, 被告, 权益, 原告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为承担更多家务的一方提供了经济补偿。
-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可请求对方补偿。
- 本案中,原告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最终获得了1.5万元的经济补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保护妇女权益,反映了对家务劳动者付出的认可。
- 通过调解,让有过错一方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旨在更好地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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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长期以来,由于家务劳动不能直接带来“真金白银”的收入,常被视作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但是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中,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获得额外经济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正在被“看见”。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陆某本是一对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后,陆某、张某以及张某与前夫所生女儿李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承担了更多洗衣做饭等家务劳动。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矛盾激化,并曾因陆某一方过错行为而报警处理。之后,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并支付家务经济补偿金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不再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家务补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明确指出只要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调解过程中,被告确认了原告确实为家务付出大量劳动,但提出自己也赚钱用于家庭生活。法院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原、被告达成了自愿离婚协议,被告自愿给付原告家务经济补偿金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
法院指出,家务经济补偿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该给与补偿。当前,含家务经济补偿诉请的离婚诉讼呈现上升的趋势,提出诉请大多数为女方。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体现对离婚诉讼有过错一方的惩戒,以更好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离婚损失赔偿适用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以准确认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坚持上述原则,在充分释明的情况下,将两项离婚救济制度并用,让男方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促成了调解,较好地化解了矛盾,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图片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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