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源减少开班不足,多地“准教师”遭遇学校单方面毁约,可主张赔偿金吗?律师解读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潇湘晨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教师, 赔偿金, 劳动关系, 学校, 单方面, 私立学校
涉及行业:教育, 服务业
涉及职业:青年学生/职校/实习生, 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地点: 贵州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劳动合同, 招聘
- 多地新聘教师因学校招生人数不足,被学校单方面解除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导致无法按约入职。
- 教师因信赖学校录用承诺,未再寻找其他工作,错过了最佳求职时机,造成实际经济和机会损失。
- 已签三方协议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毕业生,可向学校主张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 已签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的教师,如因学校违背诚信原则解除合同,可依据民法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机会成本等。
- 教师应保存录用、签约、解约等相关证据,协商无果可通过民事诉讼或集体维权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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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萌是贵州某师范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在今年4月,她通过校招向一所私立中学投递了简历,经历多次笔试、面试,最终拿到offer并签订了三方协议。“私立学校,之前约定好了入职,突然又通知不录用了!”6月份,李萌还参与了跟岗实习,但到了7月,该中学却突然通知她:因为学校招生情况没有达到预期,用不了那么多教师,没有办法录用她。
“因为约定好了,我就没有再找其他工作,错过了很多招聘机会,现在,新教师应聘也过了最好的阶段。”如今,还没有落实工作的李萌,开始着急起来。她告诉记者,学校对于“单方面毁约”的行为,没有给她任何赔偿和解决方案,只是希望她能理解,这让她感到很不公平。
△受访者收到的“解约通知”,学校的理由是开班不足。
据封面新闻消息,记者调查发现,在全国多地,同李萌一样,被拟入职学校以招生不足为由而“单方面毁约”的新聘教师不在少数。位于江苏的求职者小张,在5月份,就与一所私立学校签订了就业合同,却在7月份,被突然通知“不用来入职了”,理由是“学校招生人数锐减”。
△受访者收到的“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四川求职者杨雨则表示,4月份就答应录用自己的一所私立学校,7月份突然以今年“未招到足够学生” 为由,要求他推迟至明年入职,还称其可以自行寻找其他工作。“暂缓入职,没有工资。”在杨雨看来,这和直接不录用他,没什么区别。
△受访者展示的聘用合同书。
已经签约的教师,遇到民办学校解约,是否可以主张赔偿金?又该如何维权?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小海进行了法律解读。
周小海表示,如果双方仅停留在签署三方协议阶段,尚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李萌等毕业生有权向学校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因信赖劳动合同能够成立和生效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如小张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建立。换而言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已经开始,需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用工管理关系,劳动关系方能正式成立。未建立劳动关系时,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学校在签约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如隐瞒招生风险、无正当理由撤销录用),导致教师信赖利益受损(如放弃其他工作机会、错过招聘季),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上述新闻报道中,相关的教师可主张的赔偿范围有直接经济损失、机会成本损失及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等。建议相关老师(劳动者)优先固定证据,保存录用通知、签约合同、解约通知(书面或录音)等证明实际履约的证据。与学校进行协商,如协商不到满意结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通过多名教师(劳动者)集体维权来降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