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新规今日起落地,外卖员等年收入12万以下基本不缴税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中工网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外卖员, 年收入, 配送员, 劳务报酬, 平台, 小哥, 税款, 互联网, 申报
涉及行业:交通物流业, 外卖, 邮政/快递, 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物业服务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吉林省
相关议题:就业, 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 10月1日起,外卖员、快递员等从事便民劳务的人员,年收入12万元以下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不会增加。
- 平台从业人员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扣除标准更高,实际月收入6250元以下无需预扣税款,年终还可申报专项扣除项目并依法退税。
- 平台内从业人员取得的服务收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无需按次申报,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
- 平台不得以代扣代缴为由向从业人员额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自身涉税义务转嫁给劳动者,税务部门将依法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 平台和用工企业需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按时足额发放,并在特殊工作条件下提供补贴,涉及扣款规则需征求工会和配送员代表意见并公示。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今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将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规定》落地,对于广大从事外卖、快递等便民劳务活动的“小哥”而言,到底有哪些影响?
各类“小哥”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税负不会增加
据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这就意味着, 《规定》实施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各类“小哥”、家政人员也不会因此增加税收负担。
平台内从业人员将享受
办税便利和减负带来的利好
《规定》实施后,为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制发《规定》的配套公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包括外卖员、快递员等各类“小哥”在内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税款,即扣除20%的费用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后,再按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来计算预扣预缴的税款。
该计税方式具体有哪些好处?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通常劳务报酬的预缴方法,是按次用收入减除800元或20%的费用后,乘以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计算预扣预缴税款,预扣税款会相对多一些。与之相比,平台从业人员新的累计预扣法不仅扣除金额高,而且适用预扣率低,明显更为利好。
按照《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来计算, 对实际月收入在6250元以下的平台上各类“小哥”无需预扣税款。即便月收入高于6250元被暂时预扣了小额税款,在次年的年度汇算时,大部分“小哥”还可以进一步 申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扣除项目,并依法申请退税。全年来看, 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小哥”在扣除减除费用和法定的扣除项目后,基本无需缴纳个税。
据施正文介绍,累计预扣法并不是一个新的预扣预缴方法,目前该方法在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等预扣预缴中被广泛使用,是一种已被证实的便捷高效且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扣缴方法。这次将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平台上的“小哥”等从业人员,可以大幅减轻这部分人员预扣预缴税款的负担。
除个人所得税外,《公告》还细化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不需再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进一步减轻了平台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依法查处个别平台
借机向 “小哥”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了解到,有一些“小哥”担心平台在代扣代缴过程中变相多扣费用,或借此转嫁涉税义务增加其税收负担。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表示,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和履行纳税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平台企业的涉税义务转嫁给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更不得以代扣代缴为借口向从业人员额外收取费用。对于平台各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查处,切实保护平台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
在劳动报酬方面,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不断完善与配送员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劳动报酬分配机制; 应通过清晰易懂的方式向配送员展示劳动报酬的计算规则及明细;应明确配送员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按时足额发放。
配送员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发放补贴或工作补助。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应将扣款作为配送超时等情况下的主要处罚方式,涉及扣款的规则和扣款情况应充分征求工会和配送员代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逐步推进替代性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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